“快年底了,事情特别多,各种汇报总结,每天从早忙到晚,经常凌晨还在改策划案。”成都一家策划公司的侯女士无奈地说。她已连续加班一个多月,中间感冒了两三次,都是硬撑着。记者在多家单位走访发现,临近年底,加班几乎成为家常便饭。(11月30日《南国早报》)
不可否认,很多行业、很多单位、很多企业年底订单比较多,生意比较好,考核任务比较重,使得年底的业务比较繁忙,确实需要员工加班。否则,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会耽误工作进度,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所以,绝大多数员工都能理解年底安排加班,也愿意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留在单位加班。
但是,单位安排员工年底加班不能没有限度,更不能违法,不能无限制的安排员工过度加班,让加班员工处于过劳状态,甚至酿造过劳死的悲剧。用人单位不管是在平时安排员工加班,还是在年底特殊时期安排员工加班,除了依法给加班员工发放加班工资之外,还必须保障员工的正常休息权利,要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之内安排员工的加班时长,这是安排员工加班的底线原则,用人单位不能逾越和突破。
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说,人社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年底员工加班的监管,要规范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对安排员工过度加班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并予以惩罚。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把过劳死纳入到工伤范围之中,并尽快组织专家制定出过劳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