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发财,红包拿来。”2月11日,是春节长假结束后上班族的开工首日,南方不少公司大楼里都充满喜庆的气氛,员工们排着队挨个办公室“逗利是”,祝词一声高过一声。
“逗利是”也就是“讨红包”,开工首日“逗利是”是南方地区的一种习俗,意在讨个好彩头。除了几十元这样的小额红包,也有不少公司发出了诱人的大额红包。那么,“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开工红包”可被用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开工日排队“逗利是”
“上班当天领到1000多元红包很开心,图个工作开门红的彩头。”吴欢是深圳一家证券公司员工,她所在的公司年后上班首日会给每位员工100元“开工红包”,此外,老板、各部门负责人还会逐个员工发红包,金额从20元至800元不等。她认为,“开工红包”是公司与员工间的一种互动,也是公司人情味的体现。
如何“优雅”地向老板讨红包?“一群同事约在一起,一个一个办公室讨红包,既热闹也不会尴尬。”一点资讯的员工严婉珊说出了讨红包的“小秘诀”。在不少受访员工看来,“开工红包”不仅是公司福利待遇好的一种体现,还展现了公司团结融洽的氛围。
“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
随着线上支付普及,各公司的“开工红包”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既有线下实体红包,也有线上红包,甚至还有最高奖金达1000万元的随机彩票。那么,“开工红包”是否计入工资总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个人所得税法》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9大类。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媛告诉记者:“开工红包有没有、数额多少并不固定,看老板心情而定,具有偶然性,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偶然所得,与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因此不属于工资范畴。”而偶然所得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中,由此可见,“开工红包”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也认同“开工红包”应当纳入个税征税范围的观点,但对于是否属于工资范畴,他则认为要分类讨论。“若开工红包款项从公司支出,则算是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若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则属于老板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记者了解到,目前确实有公司将“开工红包”归入工资范畴。陈先生是中国银行的员工,他告诉记者,每年开工第一天,工资卡都会收到一笔明细为“工资”的“开工红包”,去年是1000元,今年是860元,人人等额,与绩效无关。
“开工红包”可作劳动争议证据
“开工红包”在关键时候,可作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2年,职工方忠继在北京明强墅业装饰公司负责项目工作,但该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付工资。
在方忠继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中就包括“开工红包”:2013年2月27日,该公司北方项目的负责人蓝某向其汇入500元,摘要显示为“开工红包,祝愿公司开工”。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开工红包”成为此案中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方忠继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763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