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2018年3月入职某保险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公司行政专员辞职,人事部要求明某接替行政专员的工作,明某表示不同意公司的换岗要求。
不久,公司便出具一份调岗通知书,要求明某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于次日到行政部报到。明某再次拒绝。
一个月后,明某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明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照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劳动者工作能力等因素,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由于调岗调薪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应当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用人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或劳动者能力等因素而单方调岗调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调岗调薪的合理性,如果涉及降薪的,也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已明确同意调薪。
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应当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使该管理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适度地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工作岗位调整虽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是调岗调薪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如果对员工工作岗位和工资薪酬的调整存在实质性改变,该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提供:
沈阳市浑南区总工会
记者 孙铭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