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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派遣合同 职工与用人单位关系如何确定?

2019-05-24 08:04:02 来源: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我通过派遣公司到一物流公司工作一年多,既没有派遣合同,又没有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去年11月开始,物流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给我开70%的工资,后来又因为同样的理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要求赔偿,公司说我属于劳务派遣工,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确定,该找谁赔偿?

  ——沈阳市某职工

  ■政策解读: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件分析:

  赵某于2016年10月通过派遣公司入职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1月、12月,单位以效益不佳为由,仅支付赵某工资的60%。12月,单位以同样理由将赵某开除,并未支付补偿。赵某称,工作期间,他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因此,赵某要求确认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支付10月~12月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休带薪年假的相关补偿。并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则辩称,赵某与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赵某已于2017年12月离职,其请求事项已超仲裁时效期。经调查,单位不能出具与派遣公司签订的用人协议及派遣公司与赵某的用工合同,不能证明赵某是派遣工。因此,仲裁委对赵某与单位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赵某2017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补偿。对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提供: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记者 李静怡 整理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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