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去年12月24日,该公司所在大厦附近有人对过往行人实施抢劫。我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了抢劫者的去路,在与其搏斗过程中,不慎从台阶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
后来,当地人社局因我见义勇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我为工伤。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的做法对吗?我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读者 罗家勇
罗家勇同志:
你公司的做法不妥,因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项规定只列举了“抢险救灾”一种形式,但在其后用了“等”字,这个“等”字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要件,即可适用本项规定,即视同工伤,而不仅限于“抢险救灾”这一种形式。
本案中,你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财产及生命的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应当予以大力褒扬。虽然你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你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