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考勤记录不能当证据,那我还能拿啥证明员工旷工?”7月12日,经辽宁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辽宁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被裁决向前员工姜成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2万元的赔偿。总经理何宽感到困惑,为何他提供的员工姜成檀指纹打卡清单不被仲裁庭采纳为旷工证据。
如今,随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边界逐渐模糊,企业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变化。从工作任务的布置到完成,劳动者与管理人员通过电子信息手段传递信息成为常态。那么,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办公软件打卡数据,以及朋友圈照片、微信运动步数,这些所谓的“电子考勤数据”,在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呢?
2017年5月,陈雨入职大连市某销售公司当业务员。她经常利用休息时间去洽谈业务,来不及到公司打卡,就会在微信工作群里请假,说明自己的去向、迟到及早退的原因。
去年7月,公司以陈雨一个季度缺勤10次的打卡记录为由辞退她。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员工管理条例中关于请假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时认为,陈雨10次请假时,公司领导虽然没有回复准许,但也没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默许微信请假方式。因此,应当向陈雨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1.3万元。
同样是拿着电子请假记录维权,卢羿就没这么幸运。
2018年9月20日,大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卢羿向部门经理表达了请年假、连着中秋节和国庆节休假16天的意愿,经理没否认也没准许。次日晚,她发送了一封请假邮件到经理邮箱,看到收件回执后,便收拾行李和丈夫去欧洲游玩半个月。回来上班时发现,单位以她未经批准连续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卢羿申请了劳动仲裁。大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请假邮件没有得到明确准假的回复,不能当做准假的证据,裁决认定企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列作为证据类型。 沈阳市一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虹介绍,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考勤、请假、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其中,关于考勤、请假的认定最多。然而,法院对电子数据是否采纳、怎么采纳、采纳多少仍有些犯难。
“只要能够形成证据链,法院会采纳使用电子数据。”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单纯只有几条微信聊天记录、一条请假短信不足以证明事实,还得有其他证据辅证。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外出跑业务的微信运动轨迹,朋友圈里工作时间的认证照等都可以相互佐证。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至今未出台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等难点。
“只有我们的立法越来越完善,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科技带来的便利。”郑虹说。
电子证据生效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很多企业或者部门内部都有微信工作群,但没有一家企业对电子考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当然,企业建立微信工作群,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安排,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对员工通过微信请销假事宜作出明示禁止或者允许,这样才能让电子证据生效。
说一千道一万,电子数据不能取代书面协议,不做维权首选。公司有相关规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公司标准流程来走。拿请假来说,书面申请优先,电话、口头请假其次,然后再补写申请,实在来不及或者无法联系到领导,再选择用微信和QQ请假,优先选择易保存、易辨真伪、不易篡改的数据。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