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广东珠海斗门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
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相关法律已实施多年,但无偿被加班、休假权无法得到保证等情况依然存在。用工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劳动者深知与其较真基本意味着失业,因此劳动者往往只能选择沉默,等到劳动关系结束后再去维权。但是在维权过程中,又会出现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相关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情况,其中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问题就非常突出。
为压缩成本,有的用工单位会变着花样克扣劳动报酬。同时,相关部门惩戒力度明显未对其形成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工单位的肆无忌惮。针对此类现象,部分地区已出台地方性规定予以遏制。如江苏高院近日出台了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这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对用工单位而言,用三倍工资的代价去换年休假,两个成本之间孰轻孰重,有必要算算账。而欺负劳动者搞不好还要上黑名单,影响单位和法人的社会征信记录,这样的压力下,用工单位还是完善自身相关管理制度的好;对劳动者而言,指导意见是一颗定心丸,让主张合法权益的依据更加明晰,维权底气更足。
徒法不足以自行,维护劳动者权益、将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源头上对用工单位加以规制,探索事前主动介入的纠纷解决机制。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引导其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观念。
用工单位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