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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08-23 10:27:09 来源: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上个月,我公司接到了一宗很大的加工订单,为保证按期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就新招聘了十多名员工,跟他们分别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批订单任务一旦完成,公司就会让这批员工走人,并不打算和他们续签合同。请问:像这样短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读者 郭成华

  你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涉及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下,除《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无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如何以及合同期限长短,只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特别强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贵公司为按期完成订单,新招十多名员工并签订了4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单任务完成、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向这些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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