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常州戚机厂报社):
以扣钱方式鼓励员工健身本末倒置
硬性规定员工的跑步数量,不达标就进行扣款处理,不仅不合情理,更是一种违法之举。
要求员工每天要走6000步,每个月的任务是走路18万步,看起来不算很多,但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各不相同,加上进行健身锻炼也不仅仅只有步行这一种方式,而公司强制参与健步走活动,不仅干扰了员工的业余生活,也是对员工个人隐私权、自由休息权的一种冒犯。再说,员工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报酬,而步行锻炼是自己的业余生活,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将员工八小时以外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与薪酬考核挂钩,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侵犯。同时,将员工的业余生活与工作时间混搭,是不是意味着员工的步行走路也是一种工作呢?一旦在步行中受伤,是不是需要视作工伤,需要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呢?
鼓励员工健身,可以通过激励的办法、奖励的方式,如对每月走18万步达标的员工进行奖励,以示这种健身行为的倡导,还可以多开展一些体育健身活动,如鼓励员工做工间操,开展更多适合员工锻炼健身的体育活动,举办员工运动会、大众体育活动比赛等,同样可以达到鼓励员工健身强身的目的。
张小燕(兴化市公安局工会副主任):
鼓励运动不能等同于强制运动
走步运动情况纳入应发放的工资中进行考核,完不成的按步数扣钱,于法无依,于理不合。对员工运动应当是鼓励,而非强制。可以在员工工资之外,另设奖励基金,用以表彰先进,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现在,多数人每天大部分时间待在办公室、车间里,可能因运动量不足而处于亚健康状态。因此,鼓励员工运动是企业或单位保持可持续发展所必须做的。鼓励的方式,可以创新运动形式,可以专项资金奖励,可以每天留出固定时间,可以设立免费健身房,可以对通勤方式作出调整等等。
蒋荫桓(长宜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轻微惩戒的初心是鼓励
规定员工每天运动步数,鼓励大家加强运动的初衷是好的。完不成运动任务设置极轻微的“罚金”措施,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鼓励性办法。事实上,通过奖励性措施激励员工加强运动,往往收效甚微,而轻微的惩罚性措施,通常能达到较好的效果,上纲上线地认为这是侵犯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失偏颇。
我觉得,不如把完不成运动任务的“罚金”,积累起来,积少成多,设为运动基金,奖励每月或者每季度评选出的“运动达人”。甚至,企业可以按罚金数额以合适的比例投入一定的经费,加大奖励力度,消弭“罚金”的惩罚性质,形成一种有效而不受诟病的惩戒激励办法,达成人人热爱运动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