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我进入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做水电维修工,每月工资为4800元。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仅我一名水电维修工,因此我工作十分繁忙。在这种情况下,我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时间申请休年休假,公司也从未安排我休年休假。今年初,我要求公司支付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公司认为,不是公司不给我休,而是我本人一直未提出休假申请,因此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请问,公司的说法对不对?我该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农民工蔡某
蔡某的咨询,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二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该怎么维权?
劳动者虽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也没有主动安排休假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三倍工资。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依法每年享有的保留原有工资的一定期限的假期。早在1994年,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除非劳动者本人主动书面提出放弃休年休假,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维权:一是申请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二是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三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拒绝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整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亦可以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除此之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对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意见》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效为一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如果在此之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