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海尔4名员工因午休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后,海尔方面回应称:该公司11时30分至13时是员工自主安排就餐时间,四名违规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在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合睡觉。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做法,引发了舆论的关注。有人认为,“公司是上班的地方,不是睡觉的地方,不能遵守公司制度还怪别人?”也有网友表示,“不至于开除吧,批评教育一下即可。”谁对谁错,各有说辞。
事实上,这两种说法都没有错,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如果从公司的角度来说,上班时间,公司付了工资,也就意味着购买了你的时间,公司付出了成本,对你的时间当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因此,海尔公司对这4名在非休息时间午睡的员工按章处理,从逻辑上来说,显然没什么问题。毕竟公司追求效率和利润,无规矩不成方圆。
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非机器,难免有困乏难熬的时候,如果在不影响工作本身的情况下,稍微打个盹休息一下,应该是作为人的基本权益。这4名员工即便是如海尔公司所说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也只不过是超出了公司规定的时间一小会儿。如今这样的结果,的确让人觉得有些罚不当罪了。
当然,还得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第一,我们要搞清楚,海尔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第二,我们要清楚,员工到底有没有午休权。企业当然有权在合法的基础上用各种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督促其遵守。而员工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该得到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海尔的规章制度并无触犯现行法律,4名员工又事先知晓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尔的做法便是合法的。
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午休权利进行规定,对于员工是否有午休权、午休时间有多长,甚至禁止员工午休,都属于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这么做的前提是,员工一天的工作时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时间。当然,4名员工如果认为自己是被违法开除的,认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因此,如果在合法的情况下,网友们也无须苛责海尔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文化,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这事实上取决于公司的性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价值选择,很多时候并没有什么对错之分。
只是,从大的方面来说,中国的经济水平和人文环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依仗于人的能动性和创新力。而从小的方面来说,作为一家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海尔更应该营造出创新的氛围和环境。毕竟,更为宽松、自由的制度环境和空间,才能更好地激发出人的潜能和创新思想。(张炳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