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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劳动法律知识问答

2020-02-14 09:01:19 来源:中工网

  延长假期与提前复工

  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能否抵扣年假?是否之后要还给用人单位?

  此次延长春节假期所指的期间是1月31日和2月1日(2月2日本为休息日),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该假期不能抵扣年假,也无需后续用工作日返还给单位。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虽然《通知》中未对延长假期性质作说明,但《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

  往前追溯,1997年为纪念香港回归(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国家都曾安排过特殊假期。

  春节延长假期内,加班工资怎么算?

  春假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休息、上班、居家办公,工资分别怎么算?

  例如,上海已明确延迟复工是休息日(期间是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含在家上班),应当给予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未安排上班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原则上作为休息日加班,应当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在这段时间休年休假。

  职工权益保护

  害怕被隔离和确诊职工在就业时遭到不平等对待怎么办?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等规定,各级工会要积极维护被隔离、确诊后治愈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企业设置障碍逼迫职工辞职等行为;若企业提出变更被隔离、确诊后治愈职工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要求的,应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如何做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孕产妇和儿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保障孕产妇免受疫情侵害关乎母婴健康,疫情特殊时期、特殊人群,更需要特殊保护。

  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企业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工作、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摘编自“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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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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