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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合理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按当地企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折算的标准。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可以根据劳动特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生产某类产品的各工种或者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作为本区域、行业的劳动标准。
协商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方提出协商要约时,应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协商后,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企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前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拟定协商议题,对协商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进行事先交流。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其占有的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如实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10日前,将拟定的协商议题和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代表可以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充分讨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和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共同填写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