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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4:
源头——工会力促制度完善、职工满意
【数字】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出台了40部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15个省(区、市)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或政府规章。
《五年规划》实施以来,各级工会加大了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努力营造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的政策环境。如鞍山、唐山、沈阳、杭州、宁波、无锡、乌鲁木齐等城市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立法。同时,一些省市对已有集体协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加规范完善的制度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积极落实《五年规划》提出的“加强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评价体系”要求,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建立了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对集体协商程序和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其中江苏省总工会推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制定《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成为首个集体协商省级地方标准。山西、重庆等12个省(市)普遍开展了职工满意度测评。
特点5:
队伍——集体协商指导员建设不断加强
【数字】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集体协商指导员15万人,其中专职指导员5464人,省、市、县(区)三级集体协商指导员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五年规划》实施以来,各级工会逐年加大对指导员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北京、山东、河南、云南、重庆、贵州等省(市)总工会每年预算资金数百万元用于指导员队伍建设,并要求下级工会逐级配套以保障工作经费。
据统计,目前有14个省(区、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数量达到《五年规划》要求的90%以上,其中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宁夏6省(区、市)达到《五年规划》要求的100%以上。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制定了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和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考核制度,其中河南等15个省(区、市)建立了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