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你还将获得哪些减税红利
——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个税起征点上调后,人们关心明年起用于教育、医疗、房贷、房租、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还能享受哪些减税红利?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开始为期两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释放红利,6项支出可抵税
暂行办法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在子女教育方面,按纳税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根据纳税人及配偶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值得一提的是,房贷利息和房租抵税,两者只能选一种。
在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值得一提的是,扣除范围并非一成不变。暂行办法提出,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