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正在引领全球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尽管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版权保护等方面的适用,有利于实现真实性与完整性的验证,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技术并非完美无缺,具体到司法领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社会飞速发展,新鲜事物不断涌现,区块链技术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而法律法规从立项、制定到发布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由此就导致社会对这项技术的认知尚未理性普及,法律层面的认定和定性还比较模糊,对于规范流程的各类规章制度都处于亟待补全的阶段(《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由此也容易引发后续一系列的问题。
存证的真实性和隐私保护问题。电子数据具有量大、实时性强、易篡改、易丢失等特征,因此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过程中容易出现存证真实性及隐私保护的问题。相比较传统的存证方式,如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本地存证等,本质上都由一方控制存证内容,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存证方式,去掉了中心化这一特点,一旦存证人恶意存证,便会侵犯真正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去中心化存证的情况下,一旦遭受攻击,容易造成存证数据丢失或被篡改,也易造成信息泄露等问题,给权利人的隐私保护带来一定的难题。
取证平台的资质问题。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定主要就是依靠证据。证据不仅要真实,而且获取的手段也必须合法,一些证据还必须是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提供才是合法有效的,比如鉴定意见、公证文书、勘验、检查报告等,都需要专业机构或者部门出具。那么,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的平台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该资质的获取又该由谁来赋予?(比如经司法部批准,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目前,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公司也是鱼龙混杂,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毕竟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不排除一些公司只是炒作概念而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即便具备技术能力,其取证的过程是否有效运用了该技术,存在串通作假等情况或许也难以避免。
法院对取证的采信问题。证据认定往往需要确定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因量大、原件认定困难等原因往往无法对案件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如上文提到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保全网平台对被告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获得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采用。但在成都法院判的另一个案件中,保全网的取证未被采纳。由此可见,现阶段利用区块链技术取证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最后认定和采信。那么法院是根据取证平台的资质结合取证内容进行判断,还是要进一步对取证技术本身是否达到要求也一并进行审查,如果要审查技术标准,法官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
联盟链的建设问题。目前区块链的形态主要是三种:联盟链、公有链、私有链,而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单位运用的形态一般都是联盟链。由于区块链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去中心化,其应用的重要价值是打通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多方协同合作。比如目前运用较多的存证取证,一般就需要在法院、公证处、鉴定中心、律师事务所等设置节点,并形成电子证据流转审核的平台,从而实现数据存证、全网监测、在线取证、司法出证等功能。因此,区块链作用的发挥不能只靠一个单位去实现,而是联盟节点越多越好,比如司法区块链生态的建立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务等机关部门,以及律所、公正处、鉴定机构、金融机构乃至企业、个人等多节点共同推进,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中的建议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司法证明体系带来了巨大改变,但同时如上文所述也带来了不少新的挑战,因此如何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适当发挥司法审判的主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作为对现有复杂社会现象的抽象规制,虽然结构严谨但存在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社会变化初期产生了法律空白地。对于区块链技术来说,虽然目前已有《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进行规范,但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导致的权益纠葛,并没有清晰内容的法条可供援引。由此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规范意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数据法律关系、论证法律结构,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夏纪森,臧志宏:《论区块链应用的社会风险与法律治理》,载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第1期)同时,也可通过各类指导活动比如区块链技术的讲座、培训等,快速弥补法律缺位而导致的规则模糊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将已审理的区块链典型案例进行遴选汇编,形成指导案例,规范各级法院参照裁判要旨定分止争。
普及私有链确保存证的真实及隐私。针对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真实性及隐私问题,现有技术开发运营了私有链及混币机制。相较于公有链数据透明度高、参与方多的特点,私有链是由某个组织或机构控制其写入权限的区块链,严格限制参与节点的资格。而混币机制则是通过隐藏区块链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使攻击者难以准确分析不同地址之间的交易关联,进而增加了确定交易者身份的难度。(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载于《学术争鸣》,2019年3月)
司法审判领域,笔者认为相较于混币机制,私有链的引入更为合适,法院可联合技术服务公司,开发适用司法审判的私有链,设置参与节点的必要资格条件,防止恶意存证人存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隐私性。同时,私有链的引进也可解决取证平台资质问题,在参与节点的资格设置过程中,明确取证平台的资质要求,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平台名单,从而确保取证平台的合法合规性。
利用监管科技统一裁判尺度。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为证据的存取等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同时也如上文提到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等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监管科技这一概念。监管科技是由监管主体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管能力,可以对接现有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注重事前事后风险。(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载于《学术争鸣》,2019年3月)。司法领域引入这一做法,可供监管主体及时归纳总结区块链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如证据的引入、存取等,同时可由科技公司与一线法官组成监管主体,如此便可在监管过程中选取典型案例,由本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南,统一裁判尺度。
加强多方合作完善联盟链建设。笔者认为,司法领域的联盟链建设应当建立在私有链的基础上,联盟链本身是属于私有链的一种,因此司法领域联盟链的建设首先由诸如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等首先建立各自的私有链,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管理的联盟链,每个机构负责管理其中的一个节点,并且读写数据和发送交易的权限仅交由该机构负责。参与者只享有查阅的功能,以确保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固的证据内容传播速度和质量。
综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目前集中于取证、存证、示证等方面,技术的革新颠覆了传统司法取证模式,区块链的技术与理念值得肯定,但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比如隐私保护问题)也需扬长避短,配备技术支持,加强多方合作。相信不久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定会在司法领域大放异彩。
(课题组成员:周文霞 高 炯 章丽美 孟振华 董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