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主奴之间的阶级划分是极为明显的,清律承袭以身份立法的基本原则,对奴婢的法律地位作了极不平等的规定。《红楼梦》体现了当时的法律特点,关于主奴关系的描写也反映了当时的法律文化。
(一)
委身为奴后,奴婢的身体属于家主,稍有不慎,轻则受皮肉之苦,重则付出生命代价。《红楼梦》是一首封建大家族的挽歌,所以死亡事件占据了该书诸多篇幅,而在新生方面,偶有凤姐、尤二姐怀胎,也是胎死腹中。只贾府,浓墨描写的死亡事件就有贾敬吞砂、尤二姐吞金、尤三姐自刎、瑞珠触柱、金钏跳井、晴雯逐亡、司棋撞壁、鸳鸯上吊等,而他们自杀或逐亡,都是对自己的命运无法把握的体现。这也契合了《红楼梦》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悲剧总纲。
责骂奴婢是奴主的特权,但若无故任意残杀奴婢,亦为律法不容。清律规定,“杀死无罪奴婢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为良。”(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封建社会重视人口数量,二是生杀予夺系国家主权不能由私人行使。书中多处写“贾宅是慈善宽厚之家”,但即使这样,奴婢还经常被逼迫致死。由此可见,其他权贵家的奴婢生存状态更为悲惨。
一旦为奴,与父母的关系也要让位于主奴关系,即使父母去世时,也不能影响伺候家主。第54回,荣府闹元宵,贾母见袭人未在身旁服侍宝玉,便有责怪之意。王夫人说:“他妈前日没了,因有热孝,不便前头来。”贾母却说:“跟主子却讲不起这孝与不孝。”
(二)
关于奴婢婚姻,清律:“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蓄年久,或婢女招配所生子息者,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在案。”由此,奴婢及其子孙是没有自主婚姻的,婚配与否、婚配何人均由主子安排。父母将奴婢私聘于人,会受到法律制裁,“未成婚者给还本主,已成婚者,则追身价银四十两,无力者量追一半给主,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满刑之日,给主管束,娶者知情与同罪,不知不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不管是男是女,不管同不同意,家奴的婚事主人均可以做主。第70回写道:“又有林之孝开了一个人名单子来,共有八个二十五岁的单身小厮应该娶妻成房,等里面有该放的丫头们好求指配。”第72回,家里的仆人来旺的儿子想娶彩霞,可彩霞母女不愿意。来旺媳妇来求贾琏夫妇,贾琏说:“什么大事?不管谁去说一声去,就说我的话。”后贾琏听说来旺的儿子只知吃酒赌钱,又说:“若果然不成人,且管教他两日,再给他老婆不迟。”第77回,王夫人撵唱戏的女孩芳官出贾府,王夫人喝命:“唤他干娘来领去,就赏他外头自寻个女婿去吧。”又吩咐上年凡有姑娘们分的唱戏的女孩子们,一概不许留在园里,都令其各人干娘带出,自行聘嫁。”
“良贱不婚”是清代所遵循的婚姻原则,法律以禁止这种跨阶级婚姻来保证贵族血统的纯正。尤其在奴娶良女方面,《大清律例》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而婢女嫁良男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与宗室、礼教观念不符,僭犯宗祠,也不提倡。彩霞聘给了来旺的儿子,袭人嫁给了优伶蒋玉函。由此可见,丫头配给小厮,或是嫁给同属一个阶层的优伶才是“门当户对”的婚姻。
而婢女若长得有些姿色,倒是可以给良男作妾。甄家之婢娇杏,因其对窘迫中的贾雨村两次回眸,后者便对她有了情愫,要她做了二房,“谁想他命运两济,不承望自到雨村身边,只一年便生了一子;又半载,雨村嫡妻忽染病去世,雨村便将他扶作正室夫人了。”其后,贾赦要鸳鸯做妾,鸳鸯的嫂子充当说客,对鸳鸯说这是“天大的喜事”。邢夫人也劝鸳鸯说:“放着主子奶奶不作,倒愿意作丫头!三年二年,不过配上个小子,还是奴才。”只是鸳鸯有贾母撑腰,宁死不从,也就作罢。
(三)
既做了奴婢,就要与自己的本家进行切割。封建礼法只认可家主对奴婢的惩戒、管教权,具体由家主本人或高级别的奴仆负责实施。即使家主不在,非经家主同意,父母长辈也不能对子女行使这种权利。第58回,夏婆子在怡红院将干女儿芳官打哭。该行为惹了众怒,麝月训斥夏婆子说:“你看满园子里,谁在主子屋里教导过女儿的?便是你的亲女儿,既分了房,有了主子,自有主子打得骂得,再者大些的姑娘姐姐们打得骂得,谁许老子娘又半中间管闲事了?”第59回,三等女仆何婆子在大观园内打骂女儿春燕,又擅入怡红院,在遭到众人指责后,她辩称:“没有娘管女儿大家管着娘的。”被袭人斥责“不知王法”“不守规矩”“失了体统”,平儿也说她“作起反来了”。
现代社会,人格尊严人人皆可享有。但在封建社会,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不但会被随意转卖、转赠,还会被家主任意驱使、打骂,毫无尊严可言。第60回,因蔷薇硝事件,赵姨娘与芳官等人打了起来。探春过来责备赵姨娘:“那些小丫头子们原是些顽意儿,喜欢呢,和他说说笑笑;不喜欢便可以不理他。便他不好了,也如同猫儿狗儿抓咬了一下子,可恕就恕,不恕时也该叫了管家媳妇们去说给他去责罚,何苦自己不尊重,大吆小喝失了体统。”
在姓名权方面,奴婢的姓名只是一个代号,家主可根据自身喜好随意改动。袭人原名花蕊珠,因诗“花气袭人知昼暖”,宝玉将其改为袭人;宝玉嫌“芳官之名不好”,觉得“竟改了男名才别致”,于是将芳官改名为“耶律雄奴”;甄英莲被卖到薛家后,宝钗将其改为“香菱”,后薛蟠之妻夏金桂有心作践香菱,又改其名为“秋菱”;鹦哥原系贾母丫鬟,给了黛玉后,后者将其改名为“紫鹃”。
主仆身份迥异,也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体现。如主坐奴站、主前奴后、主上奴下等,家主出入数仆簇拥,衣食数婢相奉,家奴则“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第55回,平儿说凤姐:“你太把人看糊涂了。我才已经行在先,这会子又反嘱咐我。”凤姐儿笑道:“……你又急了,满口里‘你’‘我’起来。”平儿道:“偏说‘你’!你不依,这不是嘴巴子,再打一顿。难道这脸上还没尝过的不成!”然后,“平儿屈一膝于炕沿之上,半身犹立于炕下,陪凤姐儿吃了饭,伏侍漱盥。”第89回,宝玉要求袭人、麝月和自己一起吃饭,麝月笑道:“我们可不敢。”袭人道:“……只是偶然替你解闷儿还使得,若认真这样,还有什么规矩体统呢。”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时代一去不返,平等、自由也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尽管《红楼梦》书中贵族“自祖宗以来,皆是宽柔待下”,但仍能清晰地从中看出封建社会人的等级贵贱。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书中关于奴婢法律地位的描写,为我们今天了解封建奴婢制度提供了史料。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