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会议研究部署统筹推进,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司法保障,助力中小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来看,中小微企业急需高质量、多样化的司法供给,这给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新任务。为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疫情背景下态势变化,强化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当前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中司法需求的新变化
办案过程中发现,当前中小微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增大。一些中小微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难、招工难、履约难、营销难等问题。为加快恢复生产和经营,当前,民营企业对建设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迫切。希望严惩借趁防疫之机实施网络诈骗、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犯罪的力度,保障安定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希望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侵犯民企合法权益。希望积极发挥涉民企诉求快捷服务绿色通道作用,加大科技辅助办案的应用,解决疫情期间赴外地取证不便的困难,提升办案效率。希望多供给国际贸易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合规性经营等法律知识,提升民企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等等。
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司法应对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主动将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置入经济发展大局中部署落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和最高检部署要求,从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和落实平等保护中小微民企工作,敢于担当,扎实履行检察职责,切实提升服务实效。深入基层和办案一线加强调研,准确把握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要会同法院、公安等部门,加大新型案件会商力度,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加大对前瞻性、深层次问题的预判,精准研判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出台办案指导意见,提升对策的灵活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有利于恢复生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依法坚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法益优先原则,找准平衡不同法益的最佳结合点,依法审慎妥善处理涉疫情案件。
二是严厉打击妨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犯罪,维护安定社会环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将平等保护的理念落实到办案中,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利益,不因企业性质不同、企业大小、行业不同而区别对待。依法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追捕、追诉,加大严惩黑恶势力对民企及其从业人员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以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财产权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向企业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犯罪,车匪路霸、插手交通运输、破坏民企生产经营等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加大对民企内部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企业复工复产社会秩序。
三是依法审慎办理相关案件,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将受疫情影响的经济纠纷认定为犯罪,认真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要求,依法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保障。对合同诈骗案件,要从标的物来源、用途、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防合同纠纷刑事化处理。对贷款诈骗罪案件,要充分考虑因疫情原因而改变贷款用途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原因,对已提供足额担保,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的,金融机构没有损失风险的,原则上不应以犯罪论处。对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犯罪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的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要综合考虑价格波动、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依法慎重处理,严防非法经营犯罪“口袋”化。
四是加强诉讼监督,促进高质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对来信来电反映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监督线索的审查立案、交办督办工作,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的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受疫情影响的商品买卖、工资报酬、行政处罚等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充分考虑疫情背景因素,准确认定疫情与违约、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妥善提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帮助企业卸下包袱,促进生产顺利经营。此外,可开展涉民企专项立案监督、违规“查扣冻”“挂案”清理等专项活动。
五是加大精准化、多样化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加大联系走访困难中小微企业力度,协同相关部门强化外贸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等纠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发出检察建议和释法说理,提升民企法律意识,帮助民企堵塞漏洞、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执法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民企复工复产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以及资金、招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进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六是转变司法办案方式方法,释放司法活力,灵活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司法需求。积极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辅助办案的作用,积极开展线上调研、线上部署、线上督查等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加强通过远程视频讯问(询问)、引导侦查取证、会商案件等适用力度,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推进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与检察机关共享信息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水平。建立涉民企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机制,畅通信函、网络、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受理民企诉求的渠道,探索推行涉企信访事项线上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反馈告知制度。加大对涉民企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发挥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减少涉民企案件羁押措施和不必要的查封等财产性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