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司法改革》(1901—1937年)一书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对美国学者徐小群关于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译著。作者将“司法现代性”定义为“西方式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以现代性的话语对中国的冲击及其背后的国际权力关系作为切入点,采取史料研究和历史语境分析的方法,从中央的改革展望(笔者认为应称之为名义政府)、省级机关与司法财政、县级司法程序、规范化改革与非规范的实践四个主体部分,叙述了20世纪初期的改革者们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付诸行动、倾注努力以及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地方社会权力与司法关系、监狱改良等诸多问题。
作者既把司法改革问题作为20世纪初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又从彼时中国废除治外法权的迫切要求进而争取“被承认”为现代国家和国际社会平等一员的历史语境和国际维度予以考察。沿着清晰的历史脉络,清末新政时期(1901—1911年)、北洋政府时期(1911—1927年)、南京政府十年(1927—1937年)的改革者们基于自身对中国旧法旧律和西方新律新制之间差距的特有敏感,始终保持着改革的热忱,审慎地处理着仿效西方司法模式与本土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的中国司法实践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改革不得不在不同的观点之间做出妥协”的论断被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架构、多级法院体系的废立并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司法官任命、律师制度、县署司法职员等)建设等章节内容反复证明着。
作者从“司法的现代性对于中国国家和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就是它对各级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知县及其属吏,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刑事诉讼被告人,以及地方精英和普通百姓来说,有何实际意义”的视角检视司法改革,提醒着读者要关注司法现代性的悖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中央政府推动司法的现代性在省一级和县一级出现了背离初衷的问题。作者承认,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司法改革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会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官方法律传统和民间法律文化使得改革的推进更为艰难”,虽然这一时代的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成果不容否认。翔实的档案数据和江苏地区司法制度的沿革考察,让司法系统作为国家职能机构与行政机关展开经费保障资源争夺、同时代不同层级对司法改革的迥异态度和行为逻辑、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等细节都鲜活丰满起来。
引用《北华捷报》1925年10月17日的报道片段,作者特别强调了要恰当地理解并评估中国在20世纪初期的司法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彼时的三重背景:一是当时国际势力之间的关系;二是全国、各省和各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以及在国家体制不同层级和地方社会中的中国人的观念和行为;三是司法的现代性实际上只是将中国构建成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方面。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道:“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失败至少与其他的现代化项目是一样的,但是司法改革有着更为复杂的任务,并且是在更加困难的环境下开展的。因此,我们就更容易理解改革取得了什么成果,又为何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
未来的镜像一定程度上来自对过去的理解。受作者启发,在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20世纪初司法改革的若干经验教训颇具现实参考价值:
技术层面——积案问题。“期望法院系统的扩张能够提升国家政权处理诉讼案件的能力,这意味着案件积压问题能够得以解决;但是实际上司法职能的扩张却导致了案件数量的大大增加,超出了法院系统的承受能力,案件积压反而更加严重了。当司法系统变得更容易利用时,人们有更强烈的诉讼意愿,因为相信这样就可以实现正义;而在从前,一旦陷入困境人们可能只能选择逆来顺受。”积案问题不仅关乎正义的伸张、社会稳定性乃至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应当被理解为社会对司法服务需求的上升甚至是改革的一个积极结果,因为改革拓宽了普通民众利用司法程序的渠道。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思考如何不断提升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强化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机制层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较之于审判本身,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对司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法治文化在中国社会几无容身之地,中国人也没有尊重法律和接受诉讼结果的习惯。”“当事人通常把诉讼看作一场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的游戏,而于己不利的法院判决也只是游戏中的又一道障碍而已,当事人通过拒不服从、延迟执行,以及尽可能拖延诉讼,以拖垮对手使判决不起作用。”近百年前蔑视法院判决的情况,以及当时执法者试图在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和司法、法律的信誉之间需求平衡的艰难努力跨时空印证着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仍然是一场攻坚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奋力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把司法判决兑现成为实实在在的合法权益。
价值层面——改革成本问题。20世纪初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果总是落后于公众对改革的期待,究其原因,应对改革的条件有清楚的和现实的认知。一方面,应遵循司法改革自身的内在规律,吸取“实现司法现代性这个目标不是出于内部的需要自然生发的,而是外部强加的,因而显得过于超前、不切实际”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应平衡好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不仅仅是因为“讨论是没有经济成本的。而建设司法制度并维持其运转,以及执行法律则都是有经济成本的”,我们还必须将时间成本纳入考量范围之内。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承载着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青春和法治理想,改革的压力与动力必须回应历史处境,最终才能转化成为推动改革的精神凝聚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