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化监督管理的现实样态
规范化监督管理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成熟的标志。当前,规范化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化的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二是规范化的审判管理,三是规范化的人员管理。
(一)规范化的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有机统一
当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已经建立且效果显著。在案件审理方面,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通过一系列制度防止外部干预,切实落实“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合议制下的合议庭成员平等行权、共同决策、集体担责,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侧重发挥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作用。
在“充分放权”的同时,我们也完善了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对恣意裁判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根据权责清单,院庭长有权对“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院庭长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院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院庭长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当然,我们还建立了其他多种管理机制,全方位保障审判权规范运行。
(二)规范化的审判管理:“裁判逻辑”与“管理逻辑”有机统一
规范化的审判管理对切实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行,监督制约不规范现象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审判流程管理方面,借助信息化手段开展,将案件的所有审判流程节点都纳入系统,实现了对审判环节的有效监控,做到了案件底数清、审理情况明、各个环节看得见、出了问题管得住。法官办案过程一改以往的“秘而不宣”为“可视、可见”。如:在分案环节,一般遵循“随机分案”的原则,割断“人情案”“关系案”链条;在审理环节,通过自动提醒、自动催办、自动冻结等手段,督促法官及时审结案件,避免因拖延诉讼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在司法公开方面,坚持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公开原则,细化分工,明确要求,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深度公开,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在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的同时,研发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平台,通过机制完善和方法优化,进一步推进评查实体化、实质化、全面化,实现对案件的全流程动态管控,增强评查结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从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分别做出处理,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方面,根据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取的案件数据,定期全面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
(三)规范化的人员管理:“权力保障”与“权力约束”有机统一
为充分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法官履职保障和权力约束方面,我们有着一套非常完备的制度体系。
1.法官的履职保障:让审理者安心裁判
加强法官履职保障,关系到全国法院每一位法官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律权威。我国法官的履职保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审判权行使不受干预。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二是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进行保障。对妨碍诉讼活动或者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要依法惩处。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职级待遇及薪酬福利保障。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将法官管理路径由按照行政职级管理“变轨”到按照法官等级管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法官的权力约束:让审理者心存敬畏
基于法官的多重身份,法官受到的权力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基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权的任职回避和惩戒;二是基于法官违法行使审判权导致的刑事责任;三是基于公务员身份或者党员身份,来自公务员法和党规党纪的约束。
在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法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的两种情形,尽量避免潜在的廉政风险。在法官惩戒方面,法官存在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十种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纪律处分方面,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法官,还要根据其行为性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进行纪律处分。同时,法官还要遵守法院的内部规定,如《法官行为规范》、“五个严禁”规定等等。总之,以上法律或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法官的行为予以规范,为依法公正裁判扎紧了制度的牢笼,让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始终心存敬畏。
尽管我国审判制度非常规范,但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然而,也正是因为不完美,才有不断前行的不竭动力。不断革新是我们审判制度的天然优势。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会越来越规范,优势也会越来越明显。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