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1.电商企业的防范监管机制、合规制度存在漏洞。
电商企业自身监管预防的失位,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具体而言:一是一些电商企业的交易规则、售后服务以及网络安全等领域存在技术防范缺陷。调研发现,在审结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利用电商企业“闪退”“信用退”以及首单优惠等规则的漏洞攫取不法利益,或者直接攻击电商企业的网络安全防火墙,窃取相关信息。二是一些电商企业对于内部人员及第三方合作商的监管不到位。有的电商企业对于其代理商、合作商和内部客服人员、营销人员的权限管理、监督不严,出现了前述人员利用电商企业后台系统操作权限虚构订单、违规修改订单,盗取积分、返现等现象。有的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商户的准入资格审查把关上不严格,造成部分注册商户虚假注册、无资格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者销售违法违禁物品等。三是一些电商企业缺乏全面、有效的合规制度,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提升。从审结的案件看出,一些电商企业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反腐败监督机制、权限管理机制、平台准入审核机制以及个人信息、交易数据等重要电子数据的安全保管等机制,使得企业整体合规制度存在不全面、不规范、不严密等问题,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2.职能部门监管举措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未能及时跟进。
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和保护。一方面,在审结的电商企业平台售卖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案发往往是由于被害人的举报和报案,是在已经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进行的倒逼式治理,这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电商平台售卖的产品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另一方面,在利用电商企业首单优惠、满减活动等实施的“薅羊毛”犯罪中,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一定比例的行为人系在校学生,这些人往往出于贪图小利、寻求心理刺激的目的实施犯罪,这说明法治宣传教育存在不足。与此同时,课题组在走访调研中还发现,不同的电商企业在市场拓展、产品营销与研发、投融资以及企业维权等方面有着不同的政策和法律服务需求,但目前各职能部门还不能提供具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商企业合规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3.涉电商平台犯罪作为新类型犯罪,在案件侦办、行为定性等方面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实践中,电商企业主要服务器的运营地、电子数据的保管地、物流仓储地往往不是实际经营地,这些地址是否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结果地进而确定案件管辖尚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无疑增加了打击犯罪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有碍电商企业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同时,传统犯罪行为网络化之后,使得不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合型,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往往涉及罪与非罪或者多个罪名竞合的定性争议问题,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此外,对于电商企业涉案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和认定,特别是部分电商企业采用云服务器保管的数据以及通过区块链技术保管的数据如何提取、鉴定和认定,目前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涉电商犯罪的审理效率。
三、对策建议
1.电商企业完善自身合规制度,构筑全面严密的违法犯罪防控机制。
针对电商企业自身经营中、电商企业内部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刑事违法风险问题,电商企业应立足自身制度建设,将刑法规范中预防犯罪的注意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发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内控机制。一方面要提升防范电商企业自身刑事违法犯罪的能力,注重商业信息的保管和控制,坚决杜绝相关信息的非法使用;合理合法采用融资手段,谨防融资、金融类犯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另一方面要完善内部治理,避免电商企业中高管监督失控现象发生,建立防范腐败的有效机制,实现及时合理的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员工行为,严抓财务管理,强化支付监督,减少管理漏洞。
2.职能监管部门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各职能监管部门应聚焦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服务举措,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尽力满足电商企业不断增长的个性化政策、法律服务需求。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意举报和“职业打假”行为,依法保护和鼓励电商企业的创业创新。强化金融机构对电商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疏解电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帮助电商企业降低运营风险,降低维权制度性交易成本。
3.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刑事法律保障。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逐步形成涉电商犯罪侦办的统一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断优化刑事诉讼机制,准确定罪量刑,加大对侵害电商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有效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如长宁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敲诈勒索案,对被告人以举报或投诉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予以依法惩处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要加强法治宣传,运用鲜活的案例资源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延伸拓展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课题组成员:朱铁军 周伟敏 袁 野 胡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