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民法典草案审议备受瞩目。值得注意的是,谈及民法典,使用的是“编纂”这一措辞,而不是通常的“汇编”“制定”等用语。
立法是一门艺术,立法语言讲究严谨、规范,要求做到同样的词汇、概念表达同样的含义,不同的词汇、概念表达不同的含义。从内涵看,法的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对属于同一部门的全部法律规范加以审查、修改、补充,将旧的、零散的法变为新的、完整统一的法。编纂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表现在: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解决重复、庞杂、不协调等问题;有助于促进一个国家法的体系的完善;起到简化法和法的规范的作用,便于人们了解、掌握和运用,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
以编纂民法典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一开始就指出,“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由此可见这段表述的重要性,“编纂”一词更清晰地表明了立法意图和立法思路。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大规模的重大立法活动,它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还要对已经过时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
“编纂”不同于“汇编”。法的编纂是对现存法加以改造的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主体只能是有权立法的机关,不是随便哪个立法主体能够进行的。从我国的情况看,法律的编纂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法的汇编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本身不是立法活动,只能将现存法加以汇集而不能加以增删、改动,其主体也是多种的,可以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也可以是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编纂”和“汇编”目的、作用都是使法臻于系统化,法的汇编可以为法的编纂准备必要的条件,法的编纂可以利用既有的汇编结果。
“编纂”也不同于“制定”。“制定”可以使现存法中增加新成员,但并不像“编纂”可使现存法产生诸多变化。“编纂”要比单纯制定新法要求更严格,其基本必要条件之一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单行法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删改、补充,形成新法,在规模、规格上均高于单行法,通常称这种法为法典,由此也称法的编纂为法典编纂。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走了整整66年。其间,几经曲折,有一个争论焦点,就是汇编还是编纂民法典?从“汇编”到“编纂”,一词之变,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也可以从中窥见一代一代中国人对法治进步孜孜不倦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