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画家画同样的历史人物,可能会在面貌上表现出很大差异,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人物的专属物件去识别。正义女神也有这样的寓意符号和物件。不同时代、不同艺术家去创作正义女神形象的时候会有变化,唯有其手持的天平不变,它是象征正义的恒定的符号。这个符号就是一种语言,即由天平的均等所表达的法的正义主旨。
古埃及称心画中的天平图式
由天平图像所表达的均等的正义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埃及的死亡哲学,它最早出现在古埃及莎草纸记录的《亡灵书》中的称心画。
称心画描述的是亡者在冥界接受审判的整个过程。图像右下方,一位亡者由正义和秩序女神玛特带到天平边,把他的心脏放到一端的托盘里,另一端放着代表玛特的一根羽毛。狼首人身的陵墓守护神阿努比斯负责称重,鹰首人身的智慧之神荷鲁斯调制砝码,鹮首人身的书吏之神图特记录称量结果。
此时,亡者须跪在42位神明和主审法官冥王奥塞里斯面前,依次确认或否认每一神明宣判的罪行。如果有罪,心脏就会变重,当天平失衡时,亡者的心脏就会被饕餮神阿米特吃掉,亡者将永不超生。
若天平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平衡,则证明亡者无罪。随后,他被带到冥王奥塞里斯的面前,就是图像左侧,那位威严端坐在椅子上的身材高大者面前,这意味着他已通过审判,可以顺利地前往彼岸世界,获得永生了。
图像中出现的称心脏的天平,并不是古埃及人的想象,而是现实生活中的计量器具。当时,古埃及人发明和使用天平,以保证交易双方的公平。可见,死亡哲学中通过度量获得公平审判的观念,源于现实生活的映射。
如果现实生活中的天平保障交易的均等,那么,什么是亡灵审判中的天平所保障的均等和公正?理解羽毛和人心的象征含义,理解古埃及人的正义观念,需要我们阅读和分析受审过程中,亡灵一一否认的罪名。
对埃及人来说,来世复活、轮回、往生是其宗教信仰的核心。而是否能够复活,取决于“亡灵审判”。“亡灵审判”的观念最早见于中王朝时期的墓葬文献,在现存文献中,沙巴卡石碑铭文《孟菲斯神论》中记述了有关其起源的神话,也就是众神对后来出现在《亡灵书》中审理俗世众生的主审法官奥塞里斯的审判情节。古罗马作家普鲁塔克也曾在《埃及的神:艾希斯和奥塞里斯》中讲述了这个故事。
故事中,奥塞里斯是埃及一位仁慈的国王,他教埃及人耕种,制定律法,教导人们敬神,并走遍全国教化民众。后来陷入他的弟弟塞特的造反阴谋被杀害,并被分尸。奥塞里斯的妻子艾希斯是一个忠贞勇敢的王后,她诞下并悉心抚育奥塞里斯的遗腹子荷鲁斯。长大之后的荷鲁斯与叔叔塞特争夺王位继承权,经过众神的审判,奥塞里斯成为冥世之王,而他的儿子荷鲁斯战胜叔叔塞特,成为现世之王。正义的审判最终使善者战胜恶者,战胜颠覆秩序的人。
在冥王奥塞里斯主持的对世人的审判中,延续了如此的正义观念:所有的死者都要面对自己生前的行为,只有那些从未违背社会秩序和道德价值的人才能获得永生。而《亡灵书》中记述的42条罪行,向我们展示了古埃及人当时关于社会秩序、道德价值的正义观念,包括“没有杀人”“没有欺诈”“没有与他人妻子有染”“没有缺斤短两”“没有荒废耕地”等等非常具体而琐碎的现实规范。
所以,我们可以从古埃及亡灵审判中,推演出古埃及人有关正义的观念,也就是称心画中天平的象征涵义,即天平所达成的均衡,体现着秩序状态,它象征了现实社会中的秩序。玛特女神羽毛的象征涵义,与天平的涵义是一致的,细细的羽毛均匀分布在羽杆两侧,同样体现着均衡的含义。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正义女神
古埃及文化在人类文化史上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可以在叙利亚、巴勒斯坦、希腊和罗马地区的壁画、铜碗、陶器上看见各类古埃及装饰图案。贸易和航海把很多希腊人带到埃及,埃及人的量地法、几何学、文学、艺术等又随贸易和航海被带到希腊本土。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述,希腊许多伟大人物都曾到访埃及,在那里学习,其中有梭伦、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等。
在希腊神话中,代表正义的也是一位女神,但又与埃及的玛特女神不同,她以独立的女性形象体现正义,而不再与末日审判、与冥王和其他诸神联系。在古希腊文献中,诗人荷马《伊利亚特》《奥德赛》和诗人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最早记录了希腊的正义女神——忒弥斯和她与宙斯所生的女儿狄刻。我们可以从这些文献的记述中体会古希腊神话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其中《伊利亚特》第九卷,阿伽门农向阿喀琉斯求和时的语言提到了忒弥斯,文中写道,对人而言,男欢女爱是合乎正义的忒弥斯。我们可以将这里的“忒弥斯”与正义女神同样称呼的“忒弥斯”理解为“自然”。男欢女爱是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的体现,而正义女神就是这个秩序的守护者。
忒弥斯维护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她的女儿则统治着人间的正义。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中写道:“正义女神,宙斯的女儿,她和奥林波斯诸神一起受到人们的敬畏……爱受贿赂的王爷们,要从心底里完全抛弃错误审判的思想,要使你的裁决公正。”随后,赫西俄德记述了人间正义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努力劳动,拒绝暴力,不取不义之财,答应朋友要守信用等等。这使我们自然联想到在古埃及亡灵审判中列举的那些道德准则。
古罗马接受和改编了古希腊的神话体系。在古罗马神话中,正义女神忒弥斯、狄刻化身为朱斯提提亚和埃奎塔斯。罗马作家奥维德《变形记》正是对这一时期罗马神话的记录。希腊神话对于正义女神的衣饰从未特别交代过,只知道她长得很美。直到罗马时代,天平取代了古埃及玛特女神的羽毛,成为正义女神的专属物件,它与女神一同代表正义。这正是我们在罗马金币上看到的形象。
然而,埃及死亡哲学中,与天平关联的末世审判的观念,并没有在西方文化史中消失。它遗存在基督教关于末世审判的说法中,西班牙索里格罗拉的神父所绘的大天使米切尔手持天平称量逝者,审判世人死后灵魂的画作场景,与古埃及称心画中的场景极为相似。《旧约圣经》中写道:“把我放在天平上称量,上帝就会知道我的正直。”
当普遍的基督教信仰取代了古希腊罗马的多神崇拜时,我们很难再在这一时期找到正义女神的历史图像。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学者巴斯蒂塔·菲耶拉曾在《画“正义”》中讲述罗马画家曼泰尼亚创作正义图像的故事。故事中,曼泰尼亚向哲学家们请教如何表现正义,哲学家众说纷纭,有的说画成独眼巨人,有的则说画成全身是眼的巨人。可见直到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于正义象征并没有稳定、公认的形象。而此后陆续出现的众多正义女神的画作和雕像——一手执天平、一手执剑的形象,很可能是艺术家对古希腊罗马时代正义女神形象的复兴。
矫正正义:天平背后的法治学说和理念
为什么天平这样一种古老的、并且带有强烈宗教色彩和神话色彩的象征物,在今天仍然可以为法律正义代言?在漫长的历史中直至现代,天平始终与法律正义关联,这是因为它直观、生动并且非常准确地契合了古典正义学说和现代的法治理念。
现在我们知道,在古人的观念中,天平体现均衡,均衡即秩序,秩序则正义。那么,为什么在人们的观念中,均衡就是秩序,而打破均衡和秩序就是不正义呢?
根据奥地利学者里格尔在《图案与目的》中的观点,古人关于对称、均衡的观念,是一种自然。“直到如今我们仍然能够检测到这种行为:一张纸如果被用来作为垫纸也会被对称地剪裁,火柴也如此被切割”构成自然界物体,无论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所有的图案,都是对称的结构。对称即自然,即美。人也是自然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他作为自然本身,就会赋予物体自然的形状,对称的形状。这不需要什么动机,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然,是人对自然秩序的模仿。
古希腊罗马的学者们为这些自然倾向有理性的解说。毕达哥拉斯学派将人们有关对称、均衡、规则有序的自然倾向,解释为一种恰当的数量比例,主张数是万物的本原,恰当的数量比例构成和谐,而和谐即美,即正义。
作为均等的法律正义观念的思想渊源,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非常系统地论述了作为数学上量的均等所体现的法律正义,以及法律正义对于数量均等的要求。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论述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他认为,正义是社会交往中的美德,违法和不均被认为是不正义的,而合法和均等就是正义的。关于均等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又分为两种,一种称之为分配正义,遵循几何的均等,一种称之为矫正正义,遵循算数的均等。
亚里士多德这样说,分配正义是根据各自所值的原则,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就是公正。矫正正义是交往中的正义。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法律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的,所以裁判者就尽量让它均等。
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间,那么所得和损失的对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对立。它们的中间就是均等,我们说就是公正,所以矫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去找裁判就是去找公正,诉诸裁判者就是诉诸中间。裁判者恢复了均等,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了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均等就是按照算数比例的大和小的中间。正因为如此,才把这样的做法称之为公正。
现代的司法裁判过程,遵从着同样的矫正的要求、均等的要求,它表现为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对应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对应关系,受害人权利与加害人责任的对应关系。这是一种个体与个体在裁判的过程中的“平等的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从各自的社会角色中剥离,成为抽象层面的平等双方。这个“平等”的概念使得古典的矫正正义理论成为解释现代侵权法的起点,成为与自由主义理论融合的起点。
“双方关系”同时也是自由主体之间的制约关系。侵权损害的实质指向对原告的权利的侵犯,判定加害人负有责任的根据存在于康德的权利原则中:平等个体享有行为的自由,并对其自由行动造成的他人自由状态的破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埃及亡灵审判中的正义、荷马史诗中的正义、赫西俄德述及的正义一样,司法正义的内涵即矫正,恢复被颠覆的秩序、被打破的平衡。正义的实现,不应依凭人的主观判断,而应遵从自然秩序的要求,遵从事物内在的数量比例的抽象逻辑。无论古典还是现代,正义女神的天平正是这种正义观念最为经典的视觉呈现。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