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此可见,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而言至关重要。
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必须从规范阅卷入手。通过审查裁判文书、研判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可以为下一步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做阅卷笔录的过程就是把复杂案件简单化的过程,把卷帙浩繁的案件浓缩为简单明了的笔录,不仅了解了案情,掌握了裁判的法律适用,还提炼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为下一步询问当事人环节奠定基础。在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中,当事人一般会陈述裁判的正确与错误之处,并给出自己的理由。通过仔细分析研判,检察官可以发现民事检察监督环节中当事人的诉求、争议问题以及对该问题的看法等。
通过阅卷,结合对案件的理解与把握,列出对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询问提纲。办案实践中,询问提纲要注意全面性。不仅要询问阅卷过程中有显示且存在疑问的问题,更要询问裁判文书中未能反映出的案件背景事实、当事人存在的其他纠纷等情况,也要询问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的诉求、争议焦点等涉及的问题,以全面的询问为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得出综合判断提供依据。对于涉及争议焦点、存有疑点或者抗点等问题,要详细、深入地询问。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出发,对要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进行询问,以做到事无巨细、事无遗漏。
鉴于申请监督一方的申请人,好比民事审判中的原告方,其他当事人是对申请监督予以回应的一方,是被动方,加之申请人申请监督大多数是觉得有冤屈,因此,应区分询问当事人的顺序。本着“有诉求才有救济”的司法原则,建议先询问申请人,再根据询问申请人的情况,决定询问其他当事人时,究竟需要询问哪些问题,如,申请人陈述认为双方形成借款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在询问其他当事人时,可以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核实。简言之,询问申请人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申请书中反映出或未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所以询问的问题一般是裁判文书、申请书陈述不够详细的部分,或者是并未涉及的部分。以此与通过阅卷掌握的情况形成互补,帮助检察官更深入地了解案情。
重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询问当事人的记载,属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证据材料。一是询问笔录需将当事人就某一问题的陈述进行整理、总结后,把核心内容记录下来,之后可以读给当事人听,是否与其陈述内容一致,以确保笔录的准确性。二是询问笔录的最后,必须要询问的问题是: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如有,请于十五天之内一并提交,逾期一般不予接受。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询问,因为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出现案件已经审查终结了或者接近审查终结了,当事人搞“证据突然袭击”,很容易造成办案被动,也极易引发当事人上访。三是询问可以根据办案具体情况进行多次询问,因此询问笔录可以有多份,此时就要注意前后笔录的一致性,尤其是在询问同一问题时,后面笔录是对前面笔录的一种补充、补强,因而切不可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出于办案规范等原因考虑,建议询问当事人应在有监控的指定场所比如专门的接待室进行,一般不宜在不具备监控条件的办公室询问。
(作者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六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