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民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些条款,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哪些影响,起到什么作用?光明智库邀请专家分析建言。
陕西西安,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消化外科的医护人员通过中央站查看患者实时监测数据。新华社发
本期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赵旭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成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谢惠加
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基地研究员 杨嵘均
视角1:总体透视
——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多处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光明智库:民法典里和数字生活有关的条文大致包括哪些方面?
赵旭东:当前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王成:民法典多处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为其他部门法(比如行政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民法基础,也为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提供了基本法基础。
谢惠加: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要求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关注。比如,为了体现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的特点,民法典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了相应规定。尤其重要的是,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侵权认定规则。
杨嵘均:民法典反映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识经济时代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值得期待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民法典将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视角2:数据流通共享
——民法典可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光明智库:数据保护的意义是什么,民法典相关内容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民法典对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具有长远而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规定可以调动权利主体保护数据的积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进行举报和索赔,进一步震慑侵权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网络信息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数据的合理使用可以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也为数据合法合理的流通和共享留出空间,比如对侵害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细化规定数据保护的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谢惠加: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提高数字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要素。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保护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治理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对数据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数据的集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数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杨嵘均:民法典对数据保护作出的规定,不仅给具体的相关法案确立了基本方向,还能够给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数据生活环境,通过净化网络数据空间、遏制和打击数据贩卖以及数据犯罪等违法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王成: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民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