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贷平台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凭着中间人诚信的信用担保,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快捷平台在网上轻松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尤其让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一定满足,这也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提供了空间。但是,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产品从无到有快速扩张的同时,也给其风险防控带来了严峻挑战。在遏制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犯罪高发态势中,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应有作用,需要把握三个结合,解决现存办案难点,推进办案质量提升。
检察监督与优化办案质效相结合。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复杂案件,通过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发挥检察机关证明主体和审前主导作用,注重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以类案分析为切入点找出共性问题,提高侦查机关对检察监督价值的认可度。
检察建议与丰富办案内涵相结合。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强化监管执法活动的同时,运用评估报告、防范提示和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制度完善,从源头上预防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行为的发生。精准定位,甄别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的关系,准确掌控犯罪构成要件,提升辨析能力。在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强化监管执法活动的同时,针对办理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提示等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治理,减少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行为的发生。
检察监督与落实办案定位相结合。第一,参与规范建制。理顺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路径,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在政府监管、准入门槛、信用登记等多方面制定规范建制;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职业网络放贷人名录,完善职业网络放贷人退出机制。第二,发挥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对口部门,加大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完善化解纠纷的多元机制,从源头遏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纠纷。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包括平台的公司治理机制、运营模式、风险控制系统、定期的业务数据等信息的及时披露。促进交易行为更加透明和规范,降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风险和犯罪频率。第三,强化协同合作。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由公安、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沟通机制,借助大数据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和疑难问题协商解决机制,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金融纠纷化解合力。此外,要积极探索拓展国际间司法合作,建立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的打击和追赃合作渠道也应当提到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