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字金融立法与科技驱动型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在移动支付等金融科技、5G等领域已经处于领先。今天,我们有机会在移动支付等金融科技中取得突破,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
中国经济增长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时期,又步入了创新资源全球化阶段,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口,利用数字经济平台促进经济下行压力下金融业发展正逢其时。要利用平台优势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经济业态、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在如何有效地帮助更小规模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问题上,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数字金融服务不断普及,也客观上给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新技术,金融违法犯罪正呈现出产业化、作案目标精准化、场景多样化等新特征。新冠疫情也给国内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挑战,虽然现在尚未出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是必须对随时可能爆发的金融危机提高警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金融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当前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当前比较突出的风险问题,从创新监管方式、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一是要完善数字金融立法,创新监管方式。
相较于大型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的规模与商业模式决定了其易受恶劣经济动荡的影响,而且会将这种动荡传递至行业内其他企业;此外,金融科技的技术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在特定的情形下会由量变急剧升级为质变,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传统金融监管缺乏技术手段获取金融科技市场结构和运作的可靠信息,因此对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和约束更加困难。应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加之以科技维度,形成从“双峰”到“双维”监管体系,以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思路应对新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挑战。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机构应当尽快建立科技监管机构,采用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匹配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回应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同时抓好制度构建和技术进步,补齐监管短板,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要尽快落实央行数字货币DCEP,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
DCEP的发行有助于创新货币发行、流通和调控方式,从而降低数字经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效率,进而优化金融活动的质量。同时,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也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强化人民币在全球结算体系中的地位。当前,我国在移动支付领域全球领先,法定数字货币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落地跨境支付场景应用,有助于巩固我国跨境移动支付优势地位,进而打破美元霸主地位,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更好地抵御美元主导下的国际金融市场积累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国内的传导影响。笔者承担的商务部重大项目“跨境支付应用及安全策略分析”中的一个重点就是研究区块链应用于跨境支付。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交易系统采取了更多的技术协议代替人工监督和执行,如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区块链“协议”能够便捷地实现清算、资金交割的程序而无须人工干预。基于区块链的跨境支付可以做到接近于“实时清算”,系统是完全自动的。
三是对数字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不宜过于严厉。
证监会2018年将“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形成成熟草案,应当以此次疫情为契机,尽快在新证券法框架下出台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开放股权众筹试点,引导股权众筹向正规化、系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在整顿P2P网贷平台时,应当循序渐进,分类整顿。对于极少数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满足监管要求的机构,一方面可以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在必要时也可以考虑保留一些大型的优质的P2P网贷平台,保留融资渠道,促进市场活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可以考虑将ICO、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等合法化并纳入常态监管,给疫情中和疫情后处境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的融资工具和金融环境。特别是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具备股权众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开展的条件。我们应该认识到区块链和金融的融合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应尽快改变当前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发展红利被美国等国所垄断所独享的局面,进行全面突围。
四是支持数字经济平台通过跨境支付业务竞争全球的合法数据资源。
当前争夺数据已经成为各国竞争的最为核心战略之一。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家的最高利益,争夺未来可能变为最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通过构建数字生态体系可以占领数据界的新大陆。除了要完善对国内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同时也应当鼓励阿里巴巴、腾讯、今日头条等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推行国际化战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