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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施策降低经济类犯罪“案-件比”

吴海龙
2020-06-16 15:06:02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比”影响着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笔者调研发现,降低经济类犯罪案件“案-件比”在当前社会情势下更须检察人员主动应对,综合施策。经济类犯罪“案-件比”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案件专业性强,办案人员相关知识了解不够。经济类案件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这类案件专业性强,要求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而一些检察人员这方面知识恰恰比较薄弱,办案中对证据的把握不够精准,审查案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

  二是提前介入可能不及时。经济类案件相对重大、复杂,检察机关需及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而在部分案件中,由于与侦查机关事先沟通不畅,未能有效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由于对案情不熟悉,无法有效引导侦查,案件审查起诉后,仍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三是退查有时出现疏忽遗漏。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向侦查机关列明全部补充侦查事项。但实际办案中,有的补充侦查提纲过于简单,侦查机关补查方向不清,有的案件补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存在部分案件未补查就重新移送的情况。

  四是有少数地方存在“借时”办案情况。办案中,因为侦查或审查环节不到位,有少数部门互相“借时间”,采取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方式调节办案节奏,致使“案-件比”增高。另外,因卷宗繁多、阅卷时间长,致使办案仓促而存在技术性退查延期的情形。

  针对上述影响经济类犯罪“案-件比”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施策,降低经济类犯罪案件“案-件比”。

  一要提升专业办案水平。要引导干警转变办案理念,树立“求极致”的办案思维,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通过“外引内培”“检校合作”等形式,加强对懂法律、懂金融、懂知识产权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深化法律文书写作培训,提升检察人员补充侦查提纲等文书起草能力,确保补充侦查提纲重点突出、思维清晰、方向明确。深化释法说理工作,让侦查机关心服口服,减少复议情况。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促进当事人认罪悔罪,减少上诉率,减少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案-件比”升高问题,提升案件办理效果。

  二要完善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对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引导侦查方向、解决疑难问题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实践中需要切实加强。同时,要完善实质化提前介入机制,强化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办案中检察官要全面深度介入侦查取证工作,避免提前介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要增强检察官引导侦查的主动性,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为高效完成审查起诉工作打下基础。

  三要重塑案件审查机制。当前,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于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的案件,采取的是形式审查方式,对侦查机关补查的效果没有进行全面有效核实,致使检察办案环节容易再次退查。为改变这一情况,应重塑案件审查机制,案件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后,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侦查机关制作的书面补充侦查报告和移送的补充证据,根据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核对侦查机关的落实情况,查明应补充侦查事项是否全部补正到位。

  四要落实繁简分流机制。对于简单案件要落实简案快办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结,着力克服侦查、检察办案环节人为“借时间”、私自延长办案期限的问题。对于多数非疑难、复杂的案件,尽量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从快办理。对于确因案件疑难、复杂需要延期的,须阐明原因,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减少人为增加的办案环节。

  五要强化法律监督工作。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未及时有效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消极应对、懈怠侦查的,可以进行口头监督,必要时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加强对侦查案件评议,建立侦查问题集中反馈通报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向侦查机关反馈通报侦查取证及补充侦查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提高侦查质量,从源头上降低“案-件比”。

  (作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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