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不但会对中国法治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而且会对中国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强化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民法文明属于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理念、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既是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对社会文明的传播和升华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从广义上说,法律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制度规则是让人类从遵循丛林法则的自然秩序步入稳定有序的文明社会的最有效手段。法律文明之所以能在与其他社会文化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文明的主要聚集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相较于习惯,法律具有明确性、普适性、可识别性和可预期性;相较于宗教,法律具有人本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相较于道德,法律具有清晰性、人道性和可实现性。而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来说,由于民法不但强调具体制度的设计,更强调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提炼,因此其所倡导的公平、自治、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不但是所有民法制度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民法文明借助“权利”工具来实现文明秩序的设定与维护,从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民法的架构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秩序状态下权利的整体规定,包括民事主体拥有各项权利,当然,这些权利在被明确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被设定了合理边界;二是秩序混乱状态下权利的保护,当既有秩序存在危险之时,民法需要施以援手来维护这种先定的社会文明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组成,而且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存在。
民法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社会文明
无论从立法精神和内容设计,还是从其预期目标,民法都完全契合文明社会所富含的人人安居乐业、家庭团圆幸福、国家富强民主的蓝图设计。换言之,虽然所有的法律制度均有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作用,但民法在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中所承载的作用和功能更为明显。
第一,民法制度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提供行为实施的最基本秩序。相较于其它部门法,民法制度所提供的“最基本”秩序实现了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家庭婚姻与继承、财产所有及其流转等各大基本面。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其不仅设定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时段的相应权利,甚至对民事主体生前(胎儿权利保护)死后(人格利益)的相关权利(益)进行明晰。这种全面性的权利规范使得民事主体可以从生前直至死后都可能和刑法相关制度擦肩而过,也可能与经济法相关制度完全陌路,但却“避不了、绕不开”民法制度对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适用。
第二,民法制度保障了社会文明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前提,即满足民事主体的存活并力争让其更具有自由、尊严的立世。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产生于社会实定法之前,是驱使自然状态衔接社会文明发展的必要、核心条件,因此对自然人的相关权利的高度重视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源动力。民法制度通过对人格权利的类型化明示,显现了在当下信息科技社会让人更有尊严地活着的决心。同时,民法制度保障自然人之间以家庭为单位的团体协作,通过身份制度让其在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聚集效应。民法制度中的人格、身份权利安排无一不透露出对社会文明繁衍光大的前提保障。
第三,民法制度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文明社会中创造的累累硕果,即承认并保护其在社会中基于劳动所得的财富。民法制度鼓励民事主体对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创造与取得。因此,民法制度通过创设物权与知识产权制度来认可民事主体努力拼搏的成果,借以保障民事主体的生存。与此同时,民法制度认可不同主体之间的能力差异,即可以有获取的财产数量多寡、种类有别的客观现象存在,因此民法创设合同制度用以鼓励财产流转来丰富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并借以形成了刺激不同主体在合规秩序下努力创造个体财产的机制,以此间接为社会文明的蓬勃旺盛培养生命力。
中国民法典助力社会文明的制度体现与影响
中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表决通过并将在明年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依靠自己“摸着石头过河”走出来的民法典,它在博取众长的同时也凸显着中国的时代特色。中国民法典助力社会文明的制度依据正是凭借着第二条予以展开,即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中国民法典让民事主体更加完满的在文明社会中存活的主要制度表现在:首先,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一是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在民法典第四编首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从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系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内容;二是结合民法立典的时代特色,即顺应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诉求,在人格权内容中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三是对胎儿及死者,尤其是民族英烈的人格利益加以健全。对民事主体人格权规范内容的完善,在形式上更加呈现出体系性和开放性,便利于司法实务予以适用,从而为人格权纠纷提供更为充足的救济条件;同时,内容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适法无据”的窘境,扩大人格权设定的生命跨度,使得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更加周延。其次,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主要表现为对民事主体婚姻“出入”制度的引导上,在结婚效力的认可中,因不当疾病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处理而非立法强行干预;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中,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故而增设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出入引导举措的直接影响在于期冀更大化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利于和谐家庭文化的生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括而言之,中国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民事主体更有尊严的活着,从而夯实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础要素,推动社会文明的持续衍生。
中国民法典对不同编章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方向,其主要制度体现在:其一,物权编更加注重“物尽其用”的贯彻。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增加土地经营权规定以适用土地经营权入市所需,同时增设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等。其二,合同编完善民事主体的财产交易及公平救济。为促进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应用,新增了四类典型合同,包括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并在总结现行实践法经验基础上完善传统典型合同的规则。其三,权衡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稳定与灵活开放之需。在既定民法典七编中,尚未对商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等内容的处理作出回应,基于相关领域的立法尚未成熟完善,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而需要效率应对,如何安排相关领域立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在保持民法典立法稳定与前述考量的协调之下,在部分领域依旧保持单行立法的方式,使之双轨并行再待未来解答。诚然,中国民法典对财产关系的精雕细琢远不止于此,但足可见中国民法典对于财产关系的调整中,不断扩宽财产的利用广度,提高财产流转的效率,有利于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需。而社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撑,经济繁荣能够带动财产交易的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为社会文明的发展输送不竭的养分。总之,中国民法典浓墨重彩的一笔为社会文明之发展画上未来可期的繁荣景象。
(作者金平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曾三次参与民法典起草工作;赵万一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