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穿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并将其转换为权利、义务等法律概念,形成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条文,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之作。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一方面增强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也使法律更加契合人民的道德意愿,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民法典第一条旗帜鲜明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彰显民法典的价值追求,也为民法典具体规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价值指导和矫正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条款是为核心价值观等法外因素进入民法典而设置的转化程序,其基本功能除了实现对立法的指导和便利司法之外,更重要的则在于通过理性化的抽象设计,强化社会公众对民法的内心信仰和价值认同。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构建的“国家、社会、公民”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体系外化为民法基本原则,如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就是“文明”“和谐”价值观入法的体现;《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系道德观念法律化的具体表现,被认为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体现。民法之所以被冠以“典”,源于民法典规范的理性化编排、条文之间关联性与体系性的处理均以其内在价值体系、思想理念、精神品格为准则和基础,还源于民法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的无缝隙覆盖。在制度设计和配置方面,民法典合理设置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的行为尺度和标准。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规范,既体现了法律对秩序的维护,更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价值共识。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姓名权规定方面,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在姓名权上的充分自由,同时又以公序良俗加以必要限制。救助行为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行为的范畴,民法典没有规定人们必须实施体现见义勇为精神的救助行为义务,只是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免除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达到“鼓励”的目的,是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
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心入行。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具有规范、训诫、惩罚及救济功能,更作用于人的思想,具有教育、教化功能。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因此,必须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达到“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的效果。要推动民法典实施和完善。有关国家机关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要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和阐释。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促进全民守法中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信仰。要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精神更好同频共振,从而保障我们每一个人自由和有尊严地生活。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