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会扭曲、屏蔽、湮没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存在不再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可能沦为他人意志或利益的产物,要么沦为实验室的小白鼠,要么成为商业帝国的性玩偶。
为什么国家明令禁止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
所有的答案都聚焦在一点上:违反科学精神,违反伦理道德。
严厉的刑事惩罚外,民法典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予以规制?
民法典第1009条以专条形式明文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点。通过三个“不得”为基因编辑加上了三把“法锁”,最大程度阻却、减轻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和伦理道德、公共利益的风险。
高科技高风险,这是二十一世纪的常态。民法典为什么要对基因编辑进行限缩、控制?因为稍有不慎,基因编辑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严重祸患。
具体而言,基因编辑对民法可能提出三大世纪性挑战。
第一大挑战,基因编辑婴儿是自然人,还是人造“人”?这挑战了民法对“人”的基本界定。根据近代民法的人格原理,凡是遵循自然规律出生的人,都是民法意义上的“人”,不管是寒门子弟王小二,还是太极宗师张三丰,都享有与其他人绝对平等的人格。按这个标准,孙悟空、哪吒都不算民法上的人。同理可证,基因编辑严重违背自然法则,通过人为操控改变自然基因,很难说是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更接近人造人的角色。
有人可能会质疑,试管婴儿是人,为什么基因编辑婴儿就出问题了?试管婴儿虽然借助了人工生殖技术,但都是辅助性技术,保有了基因传承的完整性,所以属于自然人而非人造人。
第二大挑战,人的主体性地位是取决于自然法则,还是人定法则?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即便是基因编辑婴儿,一旦出生,我们就必须按照民法典认同其主体地位。但随之而来的难题就是:按照民法典的制度逻辑,人格只能遵循自然规律生成并由法律最终确证。基因编辑显然打破了这种价值链条和逻辑前提,开启了“人-复制人-复制人复制的人”的人定法则,冲毁了民事主体赖以生成的自然规则。最终的恶果是什么呢?基因编辑会扭曲、屏蔽、湮没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存在不再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可能沦为他人意志或利益的产物,要么沦为实验室的小白鼠,要么成为商业帝国的性玩偶,要么成为军火商的超级战士。还有更悲催的结果,王小二的出生单纯就是为了给亿万富翁提供供体,让这些亿万富翁长命百岁,生命之花永不凋谢。
如此一来,人就不再是民法中具有独立人格和生命的个体,而是供他人生存的工具和手段,最终被异化为“物”!
第三大挑战,人与人之间如何实现平等?如果承认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合法性,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人类不可避免地就会面临一个世纪性难题:重启绝对不平等!因为基因编辑技术可以通过匹配、开发、植入等手段制造“超级人类”,最终人类就会陷入创造与被创造、支配与被支配的恶性循环,毁灭现有秩序和人类本身。
其中,人类即将面临的最可怕的两个后果:一是凭借财富和技术,部分富翁会改变基因系统的不良链条,重启、再生、植入优势基因,虽难成为与天地同寿的神仙,但活上150岁肯定没问题,彻底打破“死亡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引发新的人类不平等和社会分层;二是凭借技术、信息垄断,超级人类可以自行繁殖,不断进化,为了获取、争夺有限的生存资源,超级人类会以优生学法则对劣势基因人种进行定向管理甚至定点清除!
这不是虚妄的杞人忧天,更不是好莱坞大片的惊悚桥段。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