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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构筑多元共治的医美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刘亚玲 江 玲 张 环
2020-08-12 10:54: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构筑多元共治的医美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促进医美行业健康发展,需从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法律制度等多维度进行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众对美的追求的提高,“医美”“整形”也逐渐兴起,为大众改变自身形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随着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医美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在案件诉讼中亦日益暴露和凸显。

  与传统医疗服务以治愈病痛为目的不同,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貌、形体为主要目的,该市场需求的扩大化、医美效果评价的主观化,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审理中存在诸多难题:

  其一,证据举证质证存在三大难题。一是鉴定材料收集的困难性致医疗损害鉴定难以有效进行。受医美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就诊者风险性认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存在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不完整、产品无法溯源等情况,导致鉴定的依据不足。二是病历资料保管的单方性致双方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争议较大。按照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三是病历材料涉及的多方性致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增大。涉案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常不能仅就涉案医美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一个孤立的判断,可涉及他院甚至境外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此相关的必要病历调取难度大,国外取证、公证认证程序繁复。

  其二,就诊者行为带来三大难题。一是就诊者修复、改造就诊行为复合情况频现使得因果关系认定成为难题。部分就诊者至他院进行修复、改造使得产生争议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二是就诊者使用化名接受诊疗使得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成为难题。因医疗美容项目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就诊者使用化名就医。发生纠纷时,医方以此否认就诊者诉讼主体适格。三是就诊者自身抗拒鉴定使得过错责任认定成为难题。相关法律均已明确医疗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就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等进行举证。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的医疗过错,拒绝进行鉴定。

  其三,医美鉴定存在三大难题。一是医美鉴定机构单一性及鉴定标准二元化的难题突出。根据上海相关规定,仅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或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时,可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涉及医疗美容鉴定的,几乎均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尚未有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亦较少接受此类鉴定委托。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难以满足鉴定需求。在鉴定标准上,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医疗损害鉴定适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形成鉴定标准的“二元化”。二是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难以及时启动困难突出。上海市各级医学会除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职能外,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医学会接受鉴定数量往往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案件等待鉴定的周期较长。三是鉴定事项复合情况多发的难题突出。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此外,当事人对医方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

  其四,司法认定存在三大难题。一是法律适用难。就诊者认为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的相关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惩罚性赔偿。医方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不应适用消法。从各地司法实践看,不同案例就医疗美容是否适用消法也持有不同的态度。二是证据认证难。医疗美容的专业性使得证据认证专业化。病历记载内容专业化、形式复杂化,导致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往往难以直接认定。病历来源的单方性导致证据认证对立化。就诊者常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若运用证据规则对相关病历资料予以排除,则可能意味着对该病历所对应的诊疗行为均无法认定,又与医疗行为的客观性、完整性互相矛盾。病历载体的电子化导致证据认证的复杂化。电子病历有无修改、篡改,需要经电子数据鉴定方能认定,提取过程、认证程序复杂。三是医美效果标准统一难。医疗美容目前尚缺乏统一、细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就诊者从个人美学角度而非身体机体完整性或功能性角度主张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未达到医患双方约定或就诊者预期效果不属于法院认定的人身损害范畴。

  上述问题的成因,既有医美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初始性,也有就诊者片面注重美容效果而忽视医疗风险问题的存在,也显现了在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空白与漏洞。

  第一,就诊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就诊者对于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对医美效果评价标准不一的认识不足,片面注重广告宣传的美容效果,不考虑术中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或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美容效果。

  第二,就诊者期望值过高。对术后效果期待过高,一旦实际效果与其期待效果不相符,极易产生纠纷;对赔偿数额期待过高,在无鉴定结论、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部分就诊者要求退一赔三,并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鉴定结论期待过高,在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易产生过激表现。

  第三,民营医院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一是财务制度有待完善。标价不明确,项目明细不清晰,开具发票不及时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诊疗行为有待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三是病历制作及保管有待完善。部分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通过法院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时有发生。

  第四,监管制度有待完备。目前,有关医美领域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备,部分交叉监管领域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监管盲区与真空地带。部分案件中医美消费贷频现,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消费贷市场的监管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日益高涨的爱美需求带动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随之产生的诸多问题亦不容忽视。构筑多元共治的医美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促进医美行业健康发展,需从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法律制度等多维度进行。

  一是进一步提升就诊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就诊前应对医院及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查询;签订合同及付款时应尽相应的审慎义务;术前应详细了解诊疗风险;提高保留证据意识。

  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体系。明确诊疗项目价格;建立医院“风险特别提示”制度;严格审核执业资质、规范病历制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及时妥处相关医患纠纷;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执行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保护和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制度;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完善事后救助机制,加大补助力度及对医护人员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

  四是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市场保险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医院准入门槛管理,从源头净化医美市场环境;建立公示制度,确保医院、医生资质数据常态化公开;健全医美保险制度,发挥医美保险对求美者、医生、医美机构的矛盾化解及风险防范的保障作用。

  五是进一步健全医疗美容管理立法及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就诊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地位;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落实不良执业行为扣分管理,强化医美行业“优胜劣汰”;规范医美广告市场,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合力,净化医疗美容市场。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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