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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日本民事审前程序特点

李春丹
2020-08-21 11:27: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准备程序的差异

  在实践中选择哪一种程序进行争点整理,是由法院决定的,并由法院明示该选择。三种审前程序在功能及程序设置方面有些许的差异,预备的口头辩论是为了整理公开庭审中的争点;辩论准备程序并不一定是为了公开庭审;依书面的准备程序是在当事人难以来到法院等特殊情况时,利用交换准备书面或电话会议等简便的方法整理争点的程序。

  在三个准备程序中,依书面的准备程序属于特殊程序,关于预备的口头辩论和辩论的准备程序,有以下几种具体差异:第一,程序进行的场所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在法庭内进行,而辩论的准备程序在法庭以外的准备室、调解室、法官室都可进行。第二,关于是否允许旁听的规定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原则上公开进行,自由旁听;而辩论的准备程序并不一定要公开,但可以允许旁听,且当事人申请时,应允许旁听。第三,程序的主导者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由受诉法院主导,而辩论的准备程序由受诉法院或受命法官主导。第四,在程序中法官可采取的手段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可采取对争点及证据的整理有必要的一切行为,而辩论的准备程序有一定的限制。第五,是否可采用电话会议等程序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不可采用,而辩论的准备程序可以。

  日本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作为核心内容之一,以期在实践中制定一个运行良好,且有实效性的制度,在之后回顾民事修订的座谈会上,上述争点整理程序被评价为是一次成功的改革。三个并列的争点整理程序,法官可以选择一个适合具体案件的程序进行争点整理。法官的早期实质性介入,以释明作为引导,确保了争点整理程序的实效性。日本的民事诉讼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争点整理程序终结后,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的问题方面,规定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则负有说明义务,这种缓和性的制度设计,可保障准备程序在实践中的良好运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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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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