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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历程

张申
2020-08-28 14:49: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美国《外国人侵权法》是一部奇特的法律:基于《外国人侵权法》,美国法院可以审理外国人作为原告的违反国际法的侵权案件。奇特之处一是该法律明确原告是外国人,美国人反而不能应用此法律;二是可以以违反国际法为依据,毕竟很少有国家是直接允许法院适用国际法判案的;三是允许基于侵权的民事诉讼,也就给了原告寻求民事赔偿的机会。

  一部法律允许外国人作为原告,以违反国际法为依据,并可以通过侵权诉讼寻求民事赔偿,可谓是一部“奇”法。

  沉睡中的法律

  其实,《外国人侵权法》是一部比较古老的法律,美国国会于1789年通过。立法起因也比较有趣,当时美国法院对于审理一些涉及违反外国领事外交特权的民事案件时,居然找不到法律依据,法官只能说违反普通法。但美国的普通法是否包括国际法的领事外交特权呢,法官勉强联系,但还是不能让相应的外国政府满意。

  那时的美国可还远非当今的世界强国,为了解决这种尴尬处境,国会才通过了《外国人侵权法》,使法官审案时有明确的联邦法律依据。

  在《外国人侵权法》通过之初,涉及的案件主要是侵害国际法中的领事外交特权及海盗行为。但这类案件后来近乎绝迹,于是《外国人侵权法》也就随之沉睡,一睡就长达160多年。

  对外国政府官员追责的工具

  时间到了20世纪70年代,聪明的美国律师们发现了这部奇法,既然《外国人侵权法》允许外国人提起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诉讼,而世界各地又有很多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种族屠杀、酷刑及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等),这些国家的官员,甚至是元首,如果来到美国,为什么不可以对他们起诉来为受害者争取民事赔偿呢?

  以《外国人侵权法》下有影响力的Filártiga v. Peña-Irala一案为例,在该案中,美国法院判定:“鉴于有许多国际社会谴责酷刑的协议,以及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原则上均放弃酷刑作为官方政策工具,我们认为国家官员对被拘留的人实施的酷刑行为,违反了既定的国际人权法规范。”法院最终基于《外国人侵权法》允许了外国原告对曾受外国前政府官员酷刑提起侵权诉讼。

  引发法律界的争议

  美国法律界对这种《外国人侵权法》适用的反应是矛盾的。

  一方面,有人欢呼美国法院终于为人权侵害的受害者伸张了“正义”,那些外国政府官员作为施害者,一旦来到美国领土,受美国法院的管辖,也终将要受到“正义的审判”。

  而另一方面,美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这种《外国人侵权法》适用的合法性有问题。因为法律正常是要通过国会批准的,但在《外国人侵权法》的案件中,对于什么算国际法,只有法官说了算。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将立法权也抓在手中,违反了分权原则。法官通过自己对国际法的理解来断案,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也难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在《外国人侵权法》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发生在美国境外,美国法院有能力对这种发生在境外的案件确认事实吗?更何况有些案件中事实的认定似乎由外国政府来做结论更合适。要知道,美国法院案件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通常是由陪审团来完成,而不是由法官完成。

  再次,很多《外国人侵权法》的案件被告都是外国政府官员或者前政府官员,在美国法院对这些官员进行诉讼,不可避免地会干涉他国的内政,美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如果判决干涉到他国内政,会引发外交后果,也可能会与政府的外交政策相冲突。

  最后,如果他国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都允许本国法院审理外国人作为原告的违反国际法的侵权案件,必然会因为各国对国际法的理解不一致造成不一致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冲突,严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

  尽管有这些质疑,但实践中,《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无疑迎来了一个扩张期,美国联邦法院每年都受理很多针对外国政府官员的基于《外国人侵权法》的诉讼,甚至到了有官员来美国访问,就会收到起诉状的地步。

  在少数案例中,有的原告也确实得到一定数额的民事赔偿,这更给了外国人作为其母国政府行为的受害者在美国提起更多诉讼的动力,似乎美国法院可以作为实现国际法的正义理念及人权保护的国际法院。

  外国公司成为新目标

  更有甚者,原告律师开始利用《外国人侵权法》追究起公司的责任来,既然《外国人侵权法》的诉讼请求基础是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诉讼,而侵权诉讼中是承认协助责任的,那何不试图追究一些国际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协助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国际大公司在受害者母国开展业务,并且与该国政府和政府官员的关系密切,或者本身就是该国政府的国有企业,且从该国政府的违反国际法行为中获益,那么就可以试图论证该公司对这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知情,并协助该国政府从事这种行为,如果该公司又恰巧在美国有运营,那就可以基于《外国人侵权法》起诉该公司,要求承担协助侵权责任及民事赔偿,而该公司的在美资产显然更解决了执行问题。

  这种追究公司责任的手段进一步扩张了《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实践中,很多外国公司不愿牵涉《外国人侵权法》的诉讼,因为《外国人侵权法》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原告对母国政府侵害人权行为的指控,原告很容易获得舆论上的支持,外国公司在美国一旦成为《外国人侵权法》的被告,往往不单要承担法律费用,公司的运营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还要承受声誉上的损失。因此,很多外国公司包括国有企业,如果不能在程序初审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选择与原告和解来避免声誉上的风险。而原告也从这类和解中获得了不菲的和解金,这更激励了仿效者提起类似诉讼。

  从法理上讲,对公司通过协助侵权行为追究责任本身就充满争议性。虽然《外国人侵权法》支持对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诉讼,但协助侵权责任本身并算不上国际法,而是美国的普通法规则,还不能认为协助侵权责任已经为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认可而上升到国际法的高度。更何况国际法还没有普遍认可公司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就只审理个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但也有法官认为,追究协助侵权责任只是对违反国际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方式。国际法是法律本身,对于违反国际法如何具体去追究责任是执行问题,而执行一直都应是国内法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踩刹车

  也许是意识到《外国人侵权法》适用扩张带来的风险,美国最高法院在2004年的Sosa案、2013年的Kiobel案和2018年的Jesner案对这种《外国人侵权法》的过度适用趋势踩刹车。

  在Sos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何为违反国际法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国际法必须是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法律规则,如禁止种族灭绝、禁止酷刑、禁止严重侵害人权等。

  而Sosa案中,涉诉的外国政府官员行为是跨境劫持和任意拘留。法院认为,对于跨境劫持和任意拘留,还没有广泛的国际认可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行为被很多文明国家的国内法禁止,但不能以此就认为该行为违反国际法。可以说,美国最高法院意在限制法官对何为国际法的解释权,只有达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程度才算国际法,而不能只是少数个别国家的认可。

  在2013年的Kiobel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更是进行了较大力度的限制:《外国人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否则原告无权基于《外国人侵权法》提起诉讼。该案彻底扭转了《外国人侵权法》的扩张适用趋势。因为在Kiobel案前,绝大多数的案件中涉及的侵权行为都发生在美国外,如果将侵权行为限制在美国,那就无从提起诉讼,美国法院也就避免审理外国原告对外国被告关于发生在外国的违反国际法侵权行为的诉讼,是对美国法院国际法诉讼中权限的有力限制。

  美国最高法院随后又在2018年的Jesner v. Arab Bank, PLC中明确,外国公司不能作为《外国人侵权法》中的被告,进一步的限制了《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解决了外国公司因协助侵权承担责任的问题。

  《外国人侵权法》经历从沉睡到被唤醒,到被扩张适用,再到被限制的有趣历程,这是少数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认识到了国际法诉讼中司法权过度扩张危害,并主动进行限制。

  如果美国法院能在非国际法诉讼领域也进行类似的限制,将减少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冲突,更好地促进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和谐。但《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还没有终结,也可能死灰复燃: 在Kiobel案中,有法官提到即使侵权行为不发生在美国,如果和美国有联系或关联时,也有可能适用《外国人侵权法》,似乎是暗示“请看续集“。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纽约分行)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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