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张监狱平面图,它的设计者是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1748—1832)。这个图由三部分组成。以中线区分,中线下方是一个半圆形,由中心向外发散,一些字母标注了它的不同的功能和位置,居于中心的是一个瞭望塔,用以监视和管理,最外围是圆弧状分布的监狱楼。中线上方,就是这些监狱楼的具体设计。上半部分的左侧显示了监狱楼的外观,楼层设计看上去和一般的居民住宅没有区别,而上半部分的右侧显示监狱内部的特殊设计。这些楼层所有的房间都是间隔的,封闭的,它们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每个房间有两个窗户,窗户没有任何遮掩,光线从一边窗户照到另一边。通过逆光效果,站在瞭望塔上的管理者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一房间。我们可以从右侧图片中看到监狱的实景。
英国法学家边沁圆形监狱设计图
法国思想家福柯(1926—1984)在他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中详细描绘了这个监狱设计,他称之为全景敞式建筑。福柯指出,边沁的构思和其背后的观念,形象地表达了现代权力的运行状态——一个不可见的主权者形象,相对的,是无时无刻不被注视、观看、监督目光之下的囚禁者。这种注视,在现实中当然不是无时无刻,但因为这种敞式的设计,使得囚禁者时刻处于心理压力之下。福柯对圆形监狱的批判式的解读,成为我们去了解圆形监狱的主要立场。福柯的解读让我们信服,因为他确实指出了这种设计的最终效果。但同时我们也会产生这样问题,福柯对圆形监狱的解读,就是边沁设计圆形监狱的初衷吗?
英国法学家边沁是18世纪英国法律改革的倡导者,特别是其刑事法律改革的主张,受到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的极大影响。回到历史中,边沁的监狱设计是一种进步,这个进步当然是相对的,相对于启蒙之前的黑暗的、腐败的、充满暴力的监禁形式。在圆形监狱中,虽然相对于权力对象,权力主体是不可见的,无所不在的监控压力是侵犯式的,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设计限制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的直接接触,使得权力的运行过程更为透明。
这不是边沁一个人的构想,他从巴黎的军事学校得到启发,并且他的弟弟萨缪尔·边沁也提出了基本设计方案。边沁发展了萨缪尔关于监视所的方案,并明确指出他设计这个监狱的初衷,完全为着贯彻其功利主义的理念。边沁的意图,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意图是要建成一个最便宜的监狱,使用最少的职员,借用被监视者的心理压力,实现监控的效率,达到教育、治疗犯罪者的效果。1791年,这个方案出版后,他花费多年去修改这个设计,并说服爱尔兰、法国的革命者,但当时没有得到这些政府的肯定和支持。直到1794年,英国政府被说服,尝试实施。但是由于土地价格原因,特别是在边沁的支持者离职后,这个方案最终搁置。
“圆形监狱”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
圆形监狱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系统阐发了功利的主张,这本书同时也是边沁为刑罚改革拟定的刑法典导论。书中,边沁号称发现了支配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即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无论对于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个体,可赞扬或支持的行为,是增加产生快乐的行为,应减少和防止的行为,是那些产生痛苦的行为。
在功利的原理下,边沁如此定义罪罚:“罪过是那些必定损害某些人的某些快乐或产生某些痛苦的倾向,它构成其恶,亦构成惩罚依据。只有靠产生同等的或更大的痛苦,才能施予惩罚。”边沁指出,法律需要以恶止恶,以预防和威慑未来可能的更大的恶;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惩罚存在的目的,在于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在功利原理下,边沁对法律的理解,完全排除了任何道德。虽然他的著作冠以道德之名,但这种道德完全不同于古典时代的道德理念。在这个方面,边沁忠实地继承了霍布斯的很多思想。比如,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观点,臣民和主权者的关系基于服从的习惯等观点。立法者制定行为规范所面对的这些臣民,感官欲望大行其道,避苦求乐成为生活的主宰。
边沁对法律的看法,把法律中的道德因素彻底清理出去。他细密的分类,好像要通过这种对人性的度量,实现精确的法律科学。边沁的法律理论,被认为是古典与现代的分野,法律思想从价值理想转向需求和效果。他宣称在贝卡利亚的论著中获得的巨大启发,关于一种等量计算的观点强烈吸引了他。然而边沁受到影响的,只是贝卡利亚的技术方法。贝卡利亚提出的罪行相当的观点,目的在于呼吁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唤改革法律,改善监狱环境,正如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所讲:“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的人道情感。仅仅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
然而,吸引边沁的并不是这些有关人道的思想。边沁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边沁是一个形式主义者,他的法律改革目的在于满足他的整理癖好和法典编撰的梦想。边沁信任法典可能带来的明确,计算的方法可能带来的明确,分类认知的明确,然而,他对现实太过激愤,否定一切,希望颠覆一切,以至于他没有认识到,普通法传统自身具有的优点,以及整体的最大化幸福和个体权利、个体利益可能产生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