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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圆形监狱:设计理念的解读

陈皓
2020-08-28 14:5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道的“监禁”与贝卡利亚“社会契约论”的想象

  现代西方的自由刑制度,监禁的惩罚方式,可以追溯到基督教中教士隐修的生活方式。通过与外界隔离的方式,在静默和反省中悔改。但是,与这种生活根本不同,犯人的监禁是被动的,而且他们与精神病人、流浪者同时关押在一起。与人隔绝的环境非但没有达到自我反省的效果,反而使一些人精神错乱。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限制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痛苦,它使限制对象处于限制者的支配之下,并与限制对象熟悉的外界隔离,在限制自由的同时,还可以伴随着其他很多虐待方式,使痛苦延长。无论现代监狱如何改善被囚禁者的生活条件,只要进入了被看管、被监视的空间,剥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我们会探讨死刑的存废,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监狱的存废。

  在最根本上,西方现代刑罚背后的理念,是社会契约的想象。侵犯个体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视为”违反社会契约的行为(但实际上,很多侵害个体权益的犯罪行为,在于私的侵犯,并不指向公共),所以,公权力获得了当然的惩罚权力,可以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处罚犯罪行为。如贝卡利亚说,“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

  通过与侵犯行为相对抗的力量,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因此要用强烈的方式刺激这些欲望,使得他们畏惧或悔过,不再受到欲望的驱使。所以,刑罚最终作用的是人的感官。亦如贝卡利亚说,“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

  早期的刑罚制度,极大地以使人痛苦为目的实施刑罚。贝卡利亚引述孟德斯鸠的观点批判说,“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君主惩罚犯罪的权力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他继而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称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按照贝卡利亚的理解,刑罚用以阻止个体行为,和同时产生警戒其他人的效果,并不存在冲突,刑罚理念背后的功利计算,本身就是一种人道。可是,更少摧残犯人躯体,达到什么“更少”的程度,可以阻止罪犯再犯?并且这种程度可以同时威慑其他人?这是很难量化的,也是很难一致的。

  刑罚个别化:惩罚与人道的平衡

  现代刑罚制度一般按照囚禁的时间量度,衡量罪罚的轻重。这种梯度的设置,仍然是一种想象。它取决于人的感受和经验,是一种大概的、差不多的处理,虽然边沁非常希望实现它的量化,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设计了一种力图精确的阶梯,像标尺一样衡量行为与刑罚。

  在一定时间囚禁犯罪人,确实可以达到在这一时间使犯罪者与社会隔离,阻止这个个体再犯。但是,作用于感官的强力,并不能够彻底消除感官欲望,消除犯罪。甚至,在监狱环境中,犯罪者之间相互交流,初犯获得更多犯罪技能,强化犯罪意识,出狱后加重犯罪,成为累犯。贝卡利亚也意识到这一点,刑罚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产生冲突的原因,因为这种原因源自人的不可分割的“欲望”和“感觉”。

  这是单纯依靠囚禁无法改变的。现代监狱的很多设计,改变原来的阴森、逼仄,以单纯使人痛苦的方式,比如清代的立枷。现代的监狱设计,更像是一个个学校、工厂、医院。通过劳动、学习、甚至精神的矫正,抑制可能的再犯。在这些设计中,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刑罚目的思想观念在这些设计之中的混合。

  然而,贝卡利亚指出,真正的预防,并不在于这些混合目的的设计,而在监狱之外。“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在罪刑擅断,酷刑威吓的时代,贝卡利亚的刑罚思想的目的在于人道,批判当时刑事制度中的黑暗、残酷和蒙昧。然而,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和苦,这是无论监狱如何发展成为矫正、教育、医疗的机构都没有办法改变的天然的属性。从每一个犯罪者的个人角度看,犯罪者都可能令人同情,然而,从整体的视角看,这个个体却是可恶的。如何在惩罚中同时结合公共权力的视角和同情犯罪者个体的视角?现代刑罚学家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重述贝卡利亚关于保护法益的观点,并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观念——刑罚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具体而危险的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犯罪人本身的恶改善,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的个别化。看上去,刑罚个别化的理念中,仍然存在圆形监狱中的“个别监禁”和“调控中心”,但与福柯关于“权力目光”的解读不同,它不再为着效率,而是为着对犯罪个体和社会同样的保护。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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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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