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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证据法学研究的本土范式

——《证据法的理论面孔》读后

琚明亮
2020-08-28 16:42: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的直接对立为主要标志,在中国法学界曾兴起过一场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探讨。而这种方法论上的立场之争,既直接关乎某一部门法研究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决定了其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未来。以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研究为例,其中既有规范法学的倡导者,也有社科法学的背书者,前者将法解释学奉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志趣,并在某种程度上以对策法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而后者则将其在经验事实基础上的因果分析与模型建构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进路,并以本土化或中国化的刑事诉讼理论作为其主要研究成果。但就长期匿身于三大诉讼法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我国证据法研究而言,其当前实际仍主要处于规范法学的研究视阈之下,无论是刑事证据法还是民事证据法研究,抑或所谓统一且独立的证据法学概念,其原则上均未超脱出以规范文本为主的教义学研究。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本书作者吴洪淇教授在制度实践与理论丛林间的抽身往返才会显得如此可贵与不同。

  以刑事证据制度的本土建构为例,在笔者看来,作者所要传达的主要研究意旨并非传统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典型代表的证据法教义学研究,即使其使用了文义解释这样的传统解释进路,但其实际所真正关注的却是本土证据规则背后根本性或法源性的本土化证据法法治资源。如在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解释研究中,从其确立过程出发,作者以社会学研究中的管辖权冲突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将刑事司法体系视为一个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律师及法院彼此互动形成的生态系统,并由此着重考察公检法之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之范围的解释冲突。换言之,在三机关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的解释话语背后,作者并未简单停留在对其不同规范文本及规范目的的语义分析或探讨之上,而是更进一步,将其研究焦点深入至三机关间的底线共识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解释难题当中,进而认为,影响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解释因素实际主要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并主要在于话语之外而非话语本身。因此,在这样的一种研究思路引导下,作者对我国宏观层面的刑事证据制度变革与刑事证据审查结构,以及微观层面的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情况,乃至刑事证据辩护这样一个理论与实践兼顾的交叉命题研究,均自然显现出不同于传统证据法教义学分析的学术特色。

  而作为一门主要后发性的“舶来”学科,我国证据法或证据法学研究自然也无法完全脱身于域外证据制度及理论的比较法影响,其中尤以相对成熟且体系化的英美证据法为主要法律移植资源。其原因或许诚如作者所言,“在证据法的发展历程中,英美证据法由于其独特的程序环境和法治背景而孕育出了最发达的证据规则和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证据思想传统”。为此,作者以边沁、威格摩尔、特文宁及达马斯卡为研究样本,试图从证据思想史及证据法理论基础的角度,在勾勒出其不同时期的证据法时代背景与学术风向的同时,观察并回答包括我国证据法哲理化与证据法跨学科研究等在内的诸多本土证据法研究命题。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陈瑞华教授所言的“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不仅并未反向成为限制或阻碍作者证据法本土化研究的方式方法,反而使其在对英美证据法理性传统与理论基础的深刻认识及分析的基础上,在中国的问题与世界的眼光之间始终保持着一种客观、警醒的学术立场,而没有迷失在纷繁复杂且或许充满比较式陷阱的域外理论丛林当中。当然,这一方面得益于作者足够的理论定力,对中国问题始终保持了一种回溯式的研究态度。但在笔者看来,其却更多有赖于前述提及的作者所秉持的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据法教义学研究的学术范式。

  进言之,在我国当前的证据法学研究生态中,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又或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或立场之争,其基本仍处于本学科方法论的初始甚或孕育阶段,不同知识背景影响下的证据法研究者基本都将其对自身原本所专长学科的研究惯习带入至了对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当中,而忽视了主要以英美证据法为理论研究样本的证据法学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又或本土性。或者说,刑事诉讼法学者以刑事证据法为界,将证据法人为限定在了刑事诉讼领域内,而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又以民事诉讼法为别,将证据法刻意圈限在了民事诉讼领域内,二者不仅缺乏必要的学术沟通与探讨,甚至在一些证据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上,如部分关键概念的辨析与理解上存在重大差异,因故未能形成相对统一且健全的证据法学科体系。有以易延友教授等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作出了超越上述研究定式的学术努力,并取得了极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但除此之外,伪证据法学研究的存在,一方面直接关涉到证据法本身未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生命,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影响到我国未来证据法法典化能否最终实现,抑或我国未来证据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方向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或许我们缺乏的并不是三大诉讼法下愈加“丰硕”的证据法学研究成果,而是首先应就证据法学自身的研究方法与其真正的学术使命进行讨论,并达成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一致意见。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作为一门尚显青涩的部门法学科,包括本书作者在内等众多学者在证据法学研究上所作出的学术努力又是极具创见并富有开拓精神的,其不仅为我国未来证据法法典化,又或当下某一具体证据规则之建构提供了丰富且宝贵的智识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为我们提供了未来证据法学研究的不同范式可供参考与借鉴。或许,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传统的以英美证据法为代表的移植式证据法学研究,还是以本土证据规则为样本的教义性证据法学研究,都既无法涵盖我国证据法学自身理论传统与未来发展方向之全貌,也无法彻底走出其当前在理论与实践以及域内与域外间所形成的背反式的“明希豪森困境”。而这不仅是对我国当前证据法研究现状的一种反思性回溯,同时也是对其未来发展的一个前提性追问。也即,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究竟需要的是何种品性的本土范式,又或是否切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证据法学研究的学术共识。诚然,这需要我们几代学人为之不断努力,并持续性就此贡献出自己的智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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