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19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所作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讲到,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其他个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此外,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检察工作时,张军检察长着重指出“多数案件限于个案办理、就事说事,跟进监督、类案监督不够”。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最近,最高法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类案指导意见》),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在学习贯彻民法典背景下,如何以此为契机加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进而推进精准监督,成为摆在广大民事检察干警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类案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
《类案指导意见》对类案的解读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的本质在于发生纠纷的基础民事关系的属性相同或相似,据此,类案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源于同一经济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属性,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民商法中的不同学科是依据不同的独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划分的,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收养纠纷等法律关系源于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确权纠纷等法律关系源于所有权(物权)关系等。案由是讼争法律关系的高度浓缩,同一民法学科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纠纷成讼后显现为不同案由,不同法律关系是区分不同案由核心标准,像买卖纠纷案件、运输纠纷案件、施工纠纷案件等,源于案由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为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施工合同等。民法典即是按照不同的经济社会关系形成的属性不同的法律关系划分的,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编以下分章、节,结构分明,层次清晰,该体例划分就是区分大、中、小不同的民事诉讼类案的重要标准,也是为实施类案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价值
一是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省级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支持率约为40%。支持率相对较低的原因何在?如果排除提抗质量的因素,首要原因即是上下级检察机关对抗诉标准的把握不一致。特别是在抗诉必要性标准的把握方面,如何综合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维护司法既判力与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均需要通过统一类案监督标准的方式加以指引。
二是采用类案监督,有利于法检两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类案源于个案,高于个案,属于个性与共性间的关系。类案监督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类案监督到位,同类型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的案件数量将大幅减少。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审查、对比分析后作出的类案监督意见,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违法问题的整体情况,客观反映司法活动规律,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监督标准。司法实践中,法检两院针对个案监督的沟通可能会存在障碍,但就类案监督所做的沟通,因执法目标一致,故会相对顺畅,有利于法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此外,“同案异判”或“异案同判”与法官不当行使裁量权有着密切关系。在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中,以法官行使裁量权失当为由提请抗诉的案件并不罕见,但最高检以此为由提出抗诉的案件却并不多见,究其原因在于对此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案情,提炼分析出法官行使裁量权失当的具有共性特征的各类情况,按照案件性质分类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规范法官行使裁量权。
三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社会治理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从而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在对类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进而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开展治理、改进工作,进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例如,某省对民间借贷监督案件进行类案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占比大、上升快,且企业借贷主体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下行压力及实体企业存在的融资困境,进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推动解决融资难问题;结合打好三大攻坚战和金融市场整顿工作,加强民间借贷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