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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回应新技术的立法亮点

陈昶屹
2020-09-08 08:14: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当下,网络技术、数据科技及生物科技等新时代的新技术在中国得到了空前发展,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该编中有关规定对这些新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又大大凸显了民法典鲜明的时代性。下面,我们就来盘点这些回应新技术的立法亮点。

  亮点一:为阻断网络传播侵犯人格权增加了行为禁令的“安全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通常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人身安全保护领域,前者被称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后者被称“人身保护令”。在人格权保护领域采用行为保全制度较少,也没有在人格权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相关司法解释的司法审查和操作方法进行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97条在作为实体法的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产保护、家事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权利保护体系,补齐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最后一块短板。

  实践中,人格权保护作出的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传播的诽谤侮辱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称等情形,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传播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传播的广泛应用,使文档、图片、视频、音频等传媒载体所包含的各种涉及或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的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度、深度进行大众传播,从而形成传播的“涟漪效应”。如果不迅速阻断这种传播效应,将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就提供了阻断机制的制度供给。

  例如,在北京地区首例涉网络名誉权保护禁令案件中,某报社报道某海外代购公司售卖所谓“假货”的情况,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而该公司能够提供其售卖货品有正规渠道的初步证据,存在胜诉的较大可能性。如果任由有关售卖“假货”的报道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将给该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法院根据该公司的申请理由及初步证据,在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迅速作出了行为禁令,阻断了报道在互联网上进一步扩散传播。

  当然,人格权保全禁令是为平衡受害人利益与侵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而在正当诉讼程序上的一种突破,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种表现,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这需要对其适用条件及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程序启动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的初步实质审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了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措施,这种措施包括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包括了删除这样的停止侵权阻断方式。但是这种措施是人格权保护的责任方式,是裁判生效后采取的最终方式,并非诉前或诉中人格权保护禁令的临时阻断方式,二者有相似之处,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亮点二:为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增加了禁止滥用的“纠偏仪”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其中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规定,积极回应了当前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社会现实。

  在当下“手机全靠相机,原图全靠美图”的眼球经济时代,街拍、美图、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移动互联时代的必备要素,使美景与美人成为了现实与虚幻的不变主题,当然也使肖像权及肖像作品著作权案件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网红案件”。诚然,信息技术特别是深度伪造技术、AI换脸技术等技术手段的出现,使得试妆、试衣以及游戏角色替换、视频角色替换等场景应用大大方便了人民生活与娱乐,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任何事物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当P图、美图甚至伪造图片都成为“too simple”的家常便饭时,有人就会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将某人的肖像更换成他人的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识别的图片、视频去进行广告宣传,甚至伪造他人的肖像,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性、诽谤性使用及色情宣传使用,在网上大搞人身攻击,破坏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也会损害他人肖像权中包含的财产权益。

  例如,前不久媒体报道的某公司伪造吴亦凡代言形象被判高额侵权赔偿的案件中,虽然没有采用换脸的方式进行伪造,但是该公司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吴亦凡的肖像伪造成为该公司专门进行形象代言的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的广告宣传,严重损害了吴亦凡的肖像权。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部分网游公司在未经演艺明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其肖像动漫化、游戏角色化,利用明星的流量号召力,非法谋取巨额利益,该明星就可以通过该肖像权保护条款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因此,通过立法方式对滥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进行禁止和预防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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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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