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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民法典回应新技术的立法亮点

陈昶屹
2020-09-08 08:14: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亮点三:为声音作为新型人格权保护客体颁发了“身份证”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当前,语音识别技术将语音与文字相互转换的技术日益成熟,声音转为文字进行文档处理,文字转为声音进行音频处理,使声音成为信息化时代新型人格权益成为可能。声音跟肖像一样,不仅具有人身属性,而且声音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标明自然人的人身专属性与人格特性,应防止被人格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甚至名誉权。同时,在商品化利用时也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的声音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具有很强的商业应用价值。前者诸如郭德纲、小岳岳、林志玲、李佳琦等演艺明星或网红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后者如给《舌尖上的中国》、《风味人间》系列著名美食片做解说的李立宏声音特点,在美食片解说领域具有很强场景应用特点。给《千秋史话》、《国宝档案》等著名历史题材片做解说的任志宏的声音特点,在历史片解说领域具有很强的场景应用特点。他们因为自己的名人身份或者因为自己的声纹特征场景应用而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相应的软件或应用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甚至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声音能否成为一项人格权,需不需要单独加以保护,是独立权利类型直接保护还是参照肖像权保护,具有较大争议。虽然之前在我国学术领域中通常主张采用将声音权益参照肖像权保护模式,但是并无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声音权益的案件通常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没有通过司法裁判方式确立声音权,此次立法最终采纳了学界的主流意见。当然,在涉及肖像权及声音权的保护问题上,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的问题,争议很大,但是一般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亮点四:为个人私密信息保护增加了接续保护的“连接阀”

  民法典第1034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侵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如何使用有关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实际上,这是通过立法方式积极回应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与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

  当前,远距离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针孔秘拍、透视拍摄、人脸识别等高技术手段侵犯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伴随着监控采集设备、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采集等技术手段,广泛收集以生物识别信息为代表的个人隐私信息及敏感信息,使隐私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发生了高度重合。然而,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强调自然人信息的秘密性及未公开性,而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强调自然人信息的身份识别属性和敏感信息属性,此时既可以通过隐私权保护,也可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实际上明确了隐私权下的生活安宁权项,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三大范围。由于隐私权是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一种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法益,尚未类型化、权利化,法定权利的保护比非权利的正当法益的保护更强、更规范,更容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时,确立了优先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则,只有在隐私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当前,由于我国的案由类型规定中,只有隐私权纠纷,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所以,对于受害人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保护以隐私权纠纷进行诉讼更加直接和便利。当然,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起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解释,相信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之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能更加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全面保护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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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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