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责任制度作为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集中体现了民事法律保障权利的重要价值。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从总体理念来看,侵权责任编积极回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注重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动态平衡。从具体内容来看,侵权责任编修改条文达三十多处,增加条文十多处,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条款,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构建起完整的民事权利立体保护网络,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必将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更加全面地保护民事权益
(一)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非财产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金钱补偿替代承担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责任。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侵害人身权益扩大到特定物,是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程度进步的重要表现。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不包括对侵害特定物造成的精神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对这一司法解释予以了吸收完善,明确特定物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新规有三方面特点:一是侵害对象明确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较之于2001年司法解释中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保护范围更为宽泛。二是侵权的主观过错方面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了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体现了对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审慎的基本态度。三是客观后果方面,并不要求特定物“永久性灭失或毁损”,而是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来认定。此外,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量幅度仍有待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裁判尺度差异过大的问题。
(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传统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害为原则,即侵权人只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恢复到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则是在填平原则基础上加重赔偿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在对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惩罚以避免其将来再犯,同时也达到教育大众的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创新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保护。如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中赔偿额规定由之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调整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进一步扩大了法官对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但这些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中,覆盖的知识产权类型有限,且赔偿标准不尽统一。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标志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进入法典保护的新时代。一是明确所有类型知识产权都可以根据该条文获得惩罚性赔偿保护。二是主观过错方面以故意代替恶意,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有所降低。放眼全球范围知识产权保护,此次新规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在立法层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完善免责事由体系
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项免责事由,与总则部分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等,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善的免责事由体系。其目的是根据社会发展动态平衡权利和秩序之间的关系,使民事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尊严和价值,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一)自甘风险要求行为人自负其责。自甘风险是指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事先能够预判某项活动可能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该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其他参加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依法不承担责任。活动组织者按照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之所以要对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予以专门保护,不仅因为它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放松身心的娱乐方式,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它能培养现代社会公民的协作精神、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新增了自甘风险条款,使长期以来困扰司法裁判的免责抑或适用公平原则问题得到解决,裁判尺度得以明确。自甘风险免责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该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足球、篮球、羽毛球、攀岩、蹦极等,活动本身具有竞技性和对抗性,也存在受伤的潜在风险。第二,受害人参加该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该损害与参加者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判断参加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结合现场环境、预见能力及参加者是否存在严重犯规行为综合判断。第四,活动组织者责任按照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判断。如果已经履行风险告知、安全提示、设施维护、及时救治等义务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助行为允许情况紧迫时自力救济。自助行为是行为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
从法理角度而言,由有关国家机关实施救助,属于公力救济,但由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有时公力救济难以及时、迅速发挥作用,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如果一概不允许私力救济加以补充,对被侵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从法律价值角度而言,法律应该是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而自助行为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侵害,减少社会损失,尽快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新增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赋予其合法正当性。
自助行为免责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对侵权人实施扣留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虽然在条文中仅明确可以扣留财产,对能否拘束人身自由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等”字中应理解为包含拘束人身内涵。例如,到饭店吃饭没带钱,或者无法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这种拘束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需注意的是,作为私力救济方式的自助行为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功能作用,可以阻却违法性,但在认定标准上仍需从严把握,避免该制度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