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回应时代发展新需求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新时代制定的一部体现中国特色、回答时代之问、面向21世纪的法典。具体到侵权责任编部分,其立足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满足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民事权益保护的更高要求,直面现代社会治理、城市化发展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问题。
(一)好意同乘减轻责任,鼓励市民绿色出行。交通拥堵是全世界大城市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开始设置“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High Occupancy Vehicle,HOV),它通过设置专用车道让合乘车辆较快地通过交通拥堵地区,引导出行者使用合乘方式出行,从而达到减少车辆、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交通拥堵已经成为民众生活的“日常之困”。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新增了鼓励好意同乘条款,从法律上解决了“带不带”“送不送”的问题。
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要求好意人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当然,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司法实践中,认定好意同乘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酒店、大型商超为促进经营而提供免费班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二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比较常见的是私家车车主在上下班途中以顺风车形式按固定路线搭载同行人,搭乘人仅分担少量燃油费用,仍可认定为好意同乘。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擅自搭乘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确立生态修复赔偿规则,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重要的民生福祉。人民期盼更多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渴望更清新的空气、更清洁的水源。环境资源审判属于新兴审判领域,又跨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涉及实体法、程序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等问题。总体上仍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问题。此次,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
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才能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一是建立环境修复制度。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破坏人要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未及时修复的,则按照替代修复规则修复,由破坏人承担侵权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二是赔偿规则方面,详细列举了破坏生态需要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并以此警示社会避免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三)完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随着城市高层住宅的不断增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导致了人身损害;审结刑事案件31件,近五成造成被害人伤亡。有鉴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审判经验,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构筑了一道“防护网”。
一是立法明确了对高空抛物的坚决否定态度: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因为陋习,都会给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法律必须严厉禁止。二是明确了责任人。能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是新增了物业企业责任。物业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较之普通居民,物业企业更有能力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如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张贴安全警示或安装视角向上的监控摄像头等。四是明确了调查主体。以往高空抛物发生后,受害人大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能力相对有限,查清责任人往往异常艰难。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不仅是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介入调查。
(四)构建网络侵权责任体系,规范网络表达自由。当前,人类已经从工业社会步入信息社会,并将迈向智能社会。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亟待法律加以规范。侵权责任编用4个条文(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构建了完整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在制裁网络侵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和正常的舆论监督。
一方面,我国民法典借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避风港原则”,确立了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平衡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需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以避免其滥用通知权、恶意举报或逃避舆论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用户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声明后,应当转送通知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另一方面,确立“红旗原则”作为“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例外。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即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如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就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视频网站为例,运营商需要对用户上传的视频予以审核,且不能以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因为按照“红旗原则”,即使网站上的内容并非运营商上传,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属于盗版或重复侵权行为,运营商就应当主动删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