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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中唐柳宗元如何诠释与践行

董凡 沈玮玮
2020-09-17 14:28:23  来源:检察日报

  行状起源于汉代,是一种简单描述人物品行、仪表、年龄的材料,用来察举选官,至南朝演变为官员死后记录其一生行事供朝廷定其谥号的公文。唐代行状篇幅更长,行文有一定范式,用以请谥、撰写墓志和史传,多在状主卒后一年之内撰写,现存唐代行状约42篇。纪实是唐代官方对行状的基本要求,然行状多为门生故吏所撰,难免带有个人情感,隐讳与虚美的现象皆存。收入《柳宗元全集》共三篇行状,柳宗元格外重视,其中之一便是他为其从叔柳浑所作《宜城县开国伯柳公行状》(下称柳公行状),该行状文末写道:“宗元既当族属,且又通家,传信克备其遗芳,考行敢征于故事。”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言:“通论吾国史料,大抵私家纂述易流于诬妄,而官修之书,其病又在多所讳饰,考史事之本末者,苟能于官书及私著等量齐观,详辨而慎取之,则庶几得其真相,而无诬讳之失矣。”现以柳宗元所作的三篇行状为例,兼及正史记载,考察中唐之际以改革家柳宗元为代表的士大夫是如何诠释与践行依法行政的。

  地方为官必要的依法行政之行动

  柳公行状作于贞元十五年(799)正月,柳宗元时任集贤殿书院正字。状主柳浑(714-789),原名柳载。肃宗至德年间(756-758),江西采访使皇甫侁闻柳浑之名,辟为判官并代理永丰县令。据柳公行状载:“以信州都邑,人罹凶害,靡弊残耗,假守永丰令。公于是用重典以威奸暴,溥太和以惠鳏嫠,驱除物害,消去人隐,吏无招权乾没之患,政无犯令龙茸之蠹,宰制听断,渐于讼息。耕夫复于封疆,商旅交于关市,既庶且富,廉耻兴焉。”自隋至唐经济重心南移,湖南江西的山区、边区、湖区快速发展,人口数迅速增加,信州也在此列。然而快速的发展导致奸诈横行,狱讼繁多,贫富悬殊。柳浑首先选择了治乱用重典的方略,打击恶霸,禁暴惩奸。其次,矜老恤幼,救济鳏寡孤独等弱者,尽可能消除社会不公。再次,清除天灾和人祸,使治下风调雨顺,风清气正,主要从官吏以权谋私,地方政策公然违反国家法令等方面入手。最后,处理政务和听讼断案公正无私,以无讼和谐为目标,最终是农商繁荣,文化昌明。在柳宗元看来,若用当下的观念来解释,柳浑施政颇有成效的核心在于依法行政,以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为中心,迅速确立国家律令之权威。当时江西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高于湖南,亦有柳浑等良吏的一份功绩。

  代宗大历二年(767),江西观察使魏少游任命柳载为判官。当时遇有开元寺僧人和徒弟夜饮醉后导致寺庙起火。他们为了逃脱罪责,归咎于守门的聋仆,并贿赂魏少游派去调查的军候,当时人人皆知奴冤但莫肯言。唯有柳浑与同僚为守门人鸣冤,从此声名在外。柳宗元在地方任职期间也有效仿以上为政之法,体恤官民,依法行政。

  朝廷为官应有的依法行政之态度

  建中四年(783),泾原兵变,唐德宗被迫出逃,柳浑隐匿终南山。据柳公行状载:“泾卒之乱,公以变起卒遽,尽室奔匿于终南山。贼徒访公所在,追以相印。”叛将朱泚以同平章事(宰相)相诱,柳浑拒之不受。兴元元年(784)长安被唐军收复后,柳浑随德宗回朝,据《旧唐书·柳浑传》载:“浑尚名载,乃上言:‘顷为狂贼点秽,臣实耻称旧名,矧字或带戈,时当偃武,请改名浑。’”他认为自己名字上了叛将朱泚的诏书,“载”字有“戈”旁,国家正需要偃武,遂请改为“浑”。若不从其一贯的品行来看,此举有摆脱干系,阿谀奉承之嫌,但这正体现了柳浑的忠君之道和为官之能。贞元元年(785)七月,朝廷论功,柳浑拜兵部侍郎,封宜城县伯。县为封地,伯为爵名。宜城为襄州一县,为南楚故城。柳浑祖籍河东,徙居襄阳,于是皇帝在他世居之地择一良地作为封地,乃莫大的恩典。

  有一次,德宗皇帝命玉工制作玉带,玉工因误伤一锷(犹今之带扣版)而用其他的玉补上蒙混过关。皇帝一看便识破,认为玉工犯有欺君之罪,欲将处死。柳浑据法力争,认为当以误伤乘舆器服罪杖之,玉工得免一死。这一做法与西汉张释之处理“犯跸”一案类似。《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载“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以为判决过轻,身为廷尉的张释之坚持己见,依律断罪。此例在柳公行状有载,被柳宗元称之谓“处事详谛,无依违故纵之败;奉法端审,无隐忌峭刻之文。”通俗而言,柳浑实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奉者和践行者。

  贞元三年(787),柳浑正式拜相,仍掌门下省。当时德宗为亲选的京畿县令沾沾自喜,群臣皆上贺表。柳浑的态度在柳公行状有载:“陛下当择臣辈以辅圣徳,臣当选京兆以承大化,京兆当求令长以亲细事,夫然后宜。舍此而致理,可谓爱人矣,然非王政之大伦也。”柳浑认为皇帝越俎代庖,虽然代替京兆尹选择县令使地方大治,可谓爱人,但不是王政的大伦。唐德宗本就苛细,如此做法不足为奇,但柳浑却不识趣,言人不敢言,不惧不佞。第二篇行状《唐故秘书少监陈公行状》也有一段类似的细节,左补阙陈京在德宗变脸众臣皆不敢言的情况下依然极力谏言反对恢复卢杞宰相之位,这需要置生死于度外的勇气。柳浑执掌门下省期间还有类似之事发生。当时下属认为应当审定更改吏部和兵部拟任命的六品以下官员,柳浑则认为既然各部职责已定,就要相信各部官员的决定,用人不疑,不能横加干涉。这种谨守职分,依法行政的刚正直接便是柳宗元所向往的政法风尚。

  柳宗元心目中的依法行政之榜样

  柳浑与柳宗元从未有过接触,而且并非近亲。柳宗元为之作状,当有感同身受的共鸣。柳宗元对柳浑等人依法行政的认可,在所作的《断刑论》和《驳复仇议》中均有回应。这两篇传世之作表达了他欲突破唐律早已确立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强调科学执政和依法行政:即断刑应当不拘泥于秋冬行刑,审判复仇案件绝不能以礼害法,远远超越了中唐社会的世俗想法。在柳宗元看来,只有捍卫律法尊严才能实现社会革新,所以他撰写行状多侧重依法行政的刚直事例,为家父柳镇撰写的《先侍御史府君神道表》也同样记录了父亲依法治狱而得罪权相窦参之事。

  《柳宗元全集》仅有的三篇行状之所以能反映柳宗元的法制理想,是因在传记散文方面极高的成就让他对行状惜墨如金,只有少数真正忧国忧民、高风亮节的官员才值得用心下笔。第三篇《段太尉逸事状》最值得关注,因为柳宗元与段太尉并无任何关联,实出于个人仰慕才提笔作状。段太尉真名段秀实,中唐名将,死于建中四年(783),兴元元年 (784) 诏谥忠烈。行状写于元和九年(814),显然不是为了请谥之用。行状所载:“太尉为人姁姁,常低首拱手行步,言气卑弱,未尝以色待物;人视之,儒者也。”大将有儒者之风,便有治国理政之能,此种文武兼备的良才值得让柳宗元亲赴调研,详细考证了段秀实主动请缨惩治郭子仪之子放纵士兵在驻地横行不法之恶行。段太尉在依律治罪的同时注重善后说理,兼顾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依法行政的顺畅和长久,这才是柳宗元设想的依法行政模式。

  史载“浑性放旷不甚检束”,(《旧唐书·柳浑传》)但柳浑真正达到了“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此种“矩”是天理国法而非官场规矩。依法行政难在以身作则,始终如一。柳浑终生节俭不事产业,即便在封地也未置任何家业,晚年选择在远离宜城的梁县度过。柳公行状有载:“公累更重任,禄秩之厚,布于宗姻,无一廛之土,以处其子孙,无一亩之宫,以聚其族属。”须知柳公的封地宜城所属的襄阳当时已是南北经贸的聚合点,凭借优越的交通便利成就了盛世繁荣,王维《汉江临泛》有云:“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襄阳好风日,留醉与山翁。”到了中唐之际,鄂湘赣已是南粮北调的基地之一,在德宗贞元之时,长安饥荒,遂从江西、湖南运稻米十五万石经襄阳至长安,江西和襄阳对帝国之重要可见一斑,然柳浑皆未利用任职之便在这两处经营产业,这种旷达和自律正是柳宗元向往的依法行政之必备素养。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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