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的作者约翰·麦·赞恩(John Maxcy Zane,1863—1937)是一位执业律师,也是一位哲学家,这本书正如詹姆斯·贝克所高度评价的那样,“其丰富的想象力、与读者强烈的共鸣、渊博的知识、像山间小溪一样清澈而流畅的措辞,以及哲学的彻悟、字里行间闪烁的智慧光芒,使这本书成为对当今法学界和文学界真正有贡献的经典,它将使其读者,无论是律师还是外行人,成为更好的公民”,无疑为法学界和文学界搭建了一座桥梁,并做到了从最简单的、众所周知的材料出发引导读者去了解法律的故事。但这本书更为重要的价值恐怕还在于,其能够唤醒作者所处这一时代中“丧失对人类生活价值观的所有真正感觉”的一代人的意识,甚至打破时空的局限引导读者拨开法律历史的迷雾,去深入了解探究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和学说。
法律的存在以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为先决条件,赞恩秉承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将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政治、社会和心理方面,研究分析过去各个时期的法律中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反对霍姆斯“人类的法律是高级的统治者强加于低级的主体的,创造法律的不是自然,而是权威”的说法,并始终将社会的发展看作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并将这种发展视为完全自然的社会进步的结果。因此在阅读这本书时,首先要把握的是作者厘清的法律发展历史的两大主线。
一条主线是法律随着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而成长。先是人类进化到使用武器进行狩猎的时期,穴居集体的生活促使着语言的产生和发展。语言的发明使得人的自我意识觉醒并由此具备理论表达和推理能力。而当人类一旦意识到自身存在并对自身及他人的人格形成概念,就进入到道德本能的发展阶段,而漫长岁月之中的法律就是以道德情感为基础存续的。
另一条主线是法律伴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完善。最先形成的概念是部落财产,当部落失去了松散的联系后,便开始承认宗族间的血缘关系。马克思认为“血缘家族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在这一阶段人们在劳动中形成了一些规范人们活动的习惯,并由此产生了宗族财产的概念,从家族或宗族中又发展出了家庭,于是家庭财产的概念成为同样的必要,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和不可剥夺的地产所有权制度最终确立,继而随着商业文明的高度发展,人类的私有产权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有学者指出,19世纪以后的欧陆和英伦,在民族国家和实证法学有力的双轮驱动下,历史上的法不再是法和法学本身,甚至不再是其核心内容:历史上的法逐渐与当下的法相剥离,回归到千百年之外的时空位置。在这种着眼于过去的法学和关注现实的其他法学分支从此开始渐行渐远的时代背景下,赞恩不无警醒地指出,“法律的历史远比其他任何社会科学给予我们的启示要多得多,我们正是从法律的历史起源当中窥见了我们今天人类的伟大的共同生活法”。他批判所处时代中有人割裂法律的整体发展历史而孤立片面研究当下法律并将其作为一种现实性工具的功利性做法,同时也十分警惕历史学家笔下的法律。
赞恩在书中借用普通法先哲库克的话来说,“不管是文科还是理科,让一个非专业的人来正确无误地讲述这些学科内容中的任何成分都非易事,人不可能对他不懂的事情做出公正真实的叙述。我希望你们当心历史法”。正是带着对纯粹“技术性”偏执法律人的担忧,以及对非专业人士的防范,他才在后半生的职业生涯中毅然决然地背负起历史的使命,写下了呈现在今人眼前的《法律的故事》。在作者的心目中“法律是实实在在地为人类的进步作出了贡献的学科,也许它的贡献超过了其他学科的总和”,当我们阅读这本经典,我们将在其中更多地体味到作者渗透其中的复杂情感,感悟到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气质与哲思。
赞恩还十分重视司法制度的建构,特别是审判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建设发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他经由对罗马法发展历史的考察所得出的经验性和理论性判断,以及由此所衍生的对法律职业阶层的反思和批评。当我们通过这本书对罗马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有所了解后,就不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几百年来几乎世界各地都仿效罗马法?问题的答案即是:罗马法学家所创立的运用法律的方式方法以及罗马法发展的价值指向。一方面,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使得法律机器得以创造;另一方面,罗马法学家们非常注重以自然法学为引导。
对于法的概念,罗马法学家大多认为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体现,如乌尔比安认为“法是给每个人以稳定和永恒权利的意志”,赛尔苏斯认为“法乃善良的艺术”。在这本书中,赞恩由对罗马法历史的考察谈及法律职业阶层的现状,其尖锐而又无不忧思地指出,“当今的律师业不再是一个需要博学和才能的职业,而只是一个生意机构,用按钮和要求服务的唤铃就可以操纵”,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深思。尽管随着专门技术知识的形成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因素相分离,但当我们愈加强调法律职业人“技术理性”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罗马法给予我们的“自然理性”启示,应当重视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塑造和培养。“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透过法律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某一特定问题的专门知识会使人作出更好的判断,而要使这一阶层大显身手就需要足够施展的法庭,倘若没有讲究法律方法的法庭,也没有处处从法律角度看问题的职业的话,那么我们所主张的法律权利将会仅仅停留在法律文字表面,社会便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法治。
真正的法可以说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它在每个人的生活中起作用,但却被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是“各个时期对人类行为规则的所有思索的集合”,深刻理解“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不是其文字,而是其内在含义”,并由此构建具有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共同体,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