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非,在劳动争议领域,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化解途径所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
1994年4月,南非新政府为改造和整顿旧的司法系统,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法》就是其中之一。2018年,南非政府颁布了第8号法令,对《劳动关系法》进行修订。新《劳动关系法》规定了关涉雇主和被雇佣者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产生及权益保护的范围,同时为雇主、被雇佣者、贸易联盟间产生的个别的、集体性的纠纷化解提供依据,它的制定奠定了劳动法律关系体系的基石,使劳动争议领域的纠纷通过非诉途径化解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法定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关系法》最大的特点是设立了一个新的非诉争端解决机构: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此外,经工会或雇主组织设立的地区性或行业性集体谈判委员会通过集体协议设立程序或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对大部分纠纷享有管辖权。
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
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关系法》设立,由政府出资,总部设在约翰内斯堡,在全国共有15个办公地点。其主要职能包括纠纷解决、争议管理、劳工领域集体谈判组织的设置以及向雇主和被雇佣者提供教育、培训和信息等。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内设管理部门为三方结构,即由一名国家代表、一名劳工代表和一名雇主代表、一名独立的非执行主席共同组成,每名代表均由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动委员会提名,由劳动部任命,任职期限为三年。
根据《劳动关系法》规定,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委员应以化解纠纷为目的选择适当的程序,这种程序包括调解纠纷、调查事实或可通过仲裁裁决的形式给当事方提出建议。从这些条款看出,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委员事实上有权决定采用何种程序解决某一特定纠纷。
在调解员选任方面,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委员分为全职和兼职两种。许多非全职委员还担任律师、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员、劳资关系顾问或为前工会官员,甚至有些还担任集体谈判委员会的委员。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委员必须接受《劳动关系法》及调解和仲裁技巧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过考试才能获得调解员资格。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方无权选择调解员,除非争议涉及“共同利益”。
在调解纠纷范围上,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五类争议:一是涉及不当行为,因丧失工作能力解雇,解雇金支付不公平的行为;二是涉及罢工,自动不公平辞退行为;三是涉及组织权利、集体协议;四是涉及《就业平等法》中的歧视行为;五是涉及就业基本条件的争议。在这些纠纷类型上,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应无偿提供调解服务。而所有关于不公平解雇、工会组织权、集体协议解释和某些个人的不公平雇佣行为以及集体谈判产生的利益纠纷也均须提交和解。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有义务在30天内举行初次调解听证会,调解不成功的,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劳动争议法庭。仲裁可在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或经认证的集体谈判委员会,或经集体协议或其他协议任命的私人仲裁员主持下进行。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由全职委员或兼职委员进行。
在调解程序启动上,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调解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争端当事方申请调解后,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有30天调解期限,但经双方协议一致,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若在规定时间内调解失败,雇主或工会便可以开展工业活动。对雇主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闭厂,而雇员可能会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合法怠工和全面罢工,但在一些关键服务领域却是例外,罢工和闭厂都是法律禁止的,这些领域发生的纠纷必须通过仲裁解决。2016年至2017年,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共参与调解5013件“共同利益”纠纷,其中3224件得到了化解。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可不经申请介入争议化解。根据《劳动关系法》规定,若争议涉及“公共利益”,未经当事方申请,可主动介入化解,但当事方不被强制要求接受服务。2016年至2017年,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成功化解了143件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 化解成功率达83%。而这些干预主要涉及私人和公共部门的纠纷,包括正在进行罢工的情况和因提前介入而避免罢工的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委员虽然在协助劳动争议双方化解纠纷时处于一种中立的地位,但有权通过传票方式传唤当事方参加调解,有权要求当事方透露相关文件,甚至有权进入当事方住所进行搜查,提取与纠纷相关的资料。
如今,南非大部分的劳动争议都是通过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化解,大约99.8%的调解案件是在法定的30天期限内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