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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
//www.workercn.cn2014-04-30 15:29:25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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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2014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2006年1月1日颁布施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之后,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强化法制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系统科学地对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必要性、适应范围、遵循原则、组织领导、责任主体、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立法质量处在全国先进水平。一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类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执行。二是明确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规定了企业、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三是明确了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厂务公开的内容。四是明确了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特别规定。五是强化了依法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厂务公开制度与职代会制度融为一体、互为作用。(尹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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