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记者丛民)“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协商以及参加有关的会议、培训,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且,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如此规定。该《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在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法律责任等章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以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
据山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冯庆禄介绍,自1995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山东省建立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已达80%以上。近年来,山东中小企业数量激增,工业园区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筑、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等行业,企业规模比较小,协商主体不健全,不具备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导致企业间用工无序竞争、职工频繁跳槽等现象较为严重。为此,新出台的《条例》专设一章,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规定。行业聚集或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展开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