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工会

社会联络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上海市职代会条例经修改发布

2017-12-01 08:23:11 来源:劳动报

  ■关键词

  权益更具体

  此次修法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另外,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哪些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条例》明确:(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条例》明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另外,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记者李蓓)

1 2 共2页

编辑:葛文琦

图片新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 中国工会普法网 |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 中国职工教育网 |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