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管理者认识不到位、法律刚性不足等原因,企业民主管理的部分制度落实不到位,为此工会界委员建议——
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
今年1月初,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谭瑞松委员参加了其所在企业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全体职工代表审议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300多人分小组讨论,所提建议、提案将汇总至管理层,逐一参考、反馈,跟‘参政议政’类似。”谭瑞松委员告诉记者。
事实上,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正是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建设在基层的生动实践,也是我国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在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均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制度的落实存在一些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刚性不足。对此,有工会界委员建议,“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立法”。
企业里的“协商民主”落实不到位
“职工有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反映给管理层的需要,他们也很愿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中石化茂名分公司首席技师张恒珍委员说。她所在企业的管理者也意识到了搭建一个释放职工“参与需求”平台的重要性,除了建立职代会制度,还设置了职工代表工作室,随时接受职工来访,很受职工欢迎。
事实上,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既是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需要,也是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权利。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出的系列文件规定等,都分别对企业民主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包括厂务公开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一定层次上被确立,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简称“四权”)被法律予以明确。
这一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制度在企事业单位得到广泛建立。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基层企事业工会有225.2万个,覆盖职工2.5亿人;实行厂务公开的基层企事业工会有220.0万个,覆盖职工2.4亿人。
不过,一份最新的相关调研报告显示,一些问题也同时存在,比如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民主管理制度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民主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等。
“原因在于企业管理者认识不到位”
调研报告还显示,一些非公企业认识上存在误区,企业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记者也了解到,在一些企业,存在“二会合一”(职代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或“三会合一”(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企业年终总结大会合并召开)现象,造成程序、职权混淆,弱化了职代会职能。
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主席杨军日委员向记者介绍,有的企业在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管理者以“涉密”或“方案不成熟”为由不予公开,方案制定后才向职工公布,“原因在于企业管理者认识不到位”。
在多位工会界委员看来,企业民主管理既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体现之一,更是保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为企业发展“加油助跑”的动力之一。
“坚持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四权’是企业平稳分流职工的关键。”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李利剑委员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企业响应国家绿色发展号召缩减产能,需分流约4000名职工。在此过程中,企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行政部门先拿出职工安置草案,工会等部门先后数次深入职工中收集意见,方案最终在职代会上审议通过,4000名职工全部平稳分流到辅业岗位。
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总经理星占雄委员,民营企业、华坚国际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华荣委员也向记者介绍了企业民主管理在调动职工积极性方面所带来的诸多好处。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组织部部长张茂华委员说,他在调研中发现一个现象:凡是民主管理做得比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最终单位和职工双受益。
张茂华委员和杨军日委员都建议,应加大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宣传,消除企业管理者“误解”。
企业民主管理亟须立法
杨军日委员不止一次接到过基层反映: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行政方若对其中内容不满意,往往直接推翻决议,最终结果还是以行政方意见为主。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与行政决定,到底哪个效力更大?行政方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怎么办?”杨军日委员转述职工疑问。
无独有偶。上文所提调研报告显示,当前,部分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建制、不严格规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等行为,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刚性不足。张茂华委员认为,当前,没有一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专门性法律。已有的立法或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系统性、操作性不强;或在适用范围、职权表述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实际;或由于层级所限,权威性和约束力较弱。
基于此,张茂华委员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的提案,建议在总结完善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法律层面对企业民主管理予以进一步规范。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35部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全国产业工会也与相应政府部门制定了民主管理方面的规定。张茂华委员认为,这些都为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张茂华委员还介绍,通过法律规范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是国际惯例。如德国颁布了《企业委员会法》《共决法》《劳资集体合同法》,法国、荷兰、卢森堡等国也有专门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通过工厂委员会、工会理事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这些也为我国进行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中工网北京3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