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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直播带货领域曝出“问题燕窝事件”,主播团队给出现行赔付方案,但各方责任划分及赔偿标准依据仍有待进一步理清。专家表示,多部门已针对直播带货出台指导意见,但行业乱象不止,这次事件的处理将成为有关规定落实的试金石。
近日,知名带货主播团队辛巴团队陷入“问题燕窝事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问题发酵多日后,该主播团队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先解决问题。但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应该“退一赔十”。
今年以来,电商直播风生水起。但在直播销售数据不断攀高的同时,直播带货“翻车”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无法保障、退换货难等问题日渐凸显。
直播带货“翻车”后责任如何认定,赔偿依据的法律标准又是什么?对此,《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糖水”当成燕窝卖,至少需“退一赔三”
日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微博表示,辛巴徒弟“时大漂亮”在辛选直播间售卖的一款“茗挚”品牌的“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成分存在问题。他晒出的该款燕窝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蔗糖含量4.8%,而成分表里碳水化合物为5%,确认该产品就是糖水。
随后,广东辛选控股公司创始人辛有志(即辛巴)在其个人微博公开回应称,经检测,这款“茗挚”品牌的燕窝产品在直播间推广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这款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不应当作燕窝制品推广”。
同时,辛巴称辛选现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5760元,共需先退赔61983040元),先解决问题。
为什么是“退一赔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
“此次问题燕窝事件中,辛巴也承认其团队推广的‘燕窝’存在夸大宣传问题。因此,此事肯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至少需要‘退一赔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退一赔三”谁来赔?“退一赔几”谁来定?
根据辛巴的回应,辛选与广州融昱公司(即“茗挚”燕窝品牌方)签署的《品牌推广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品牌方必须保证提供给“时大漂亮”展示销售的产品说明、介绍、图片等信息资料不存在虚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生产国及销售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品牌方承担。
“我们跟品牌方按照合同规定协调,希望品牌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虚假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有用户进行赔偿。”辛巴表示,“但由于品牌方一直回避不见面,沟通不积极,方案不明确,所以我决定主动积极回应解决此次事件。”
一些网友对于辛巴直面问题并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表示赞许。但王海则表示, 该款“燕窝”产品中的“0.014克唾液酸居然是人工添加的”,需要“退一赔十”。
“退一赔十”又从何而来?据媒体报道,“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产品配料中含有乳酸钙,产品类别为风味饮料。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乳酸钙并不适用于“风味饮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王海认为,该风味饮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
不过,也有律师表示,“退一赔十”的前提是对人身安全构成影响,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该“燕窝”被鉴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话,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直播带货乱象重重,违法者须付出代价
“此次问题燕窝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背后折射的是直播带货的诸多乱象。尽管最近多部门相继出台新规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但目前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无法保障、退换货难保障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陈音江说。
在陈音江看来,这次事件的处理就是有关规定能否落实的试金石。如果问题解决得好,不仅对有关部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作用,而且会对有关直播营销经营者产生震慑效果,可以让网络直播经营者彻底明白,网络直播不存在监管空白,只要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就必须付出应有代价。
“具体来说,要明确辛燕窝事件的各方责任划分。比如,辛巴团队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在的直播平台承担什么责任?燕窝生产企业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还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赔十’?有关侵权主体是否可以列入信用黑名单?这些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调查情况来确定。”陈音江说。
此外,刘俊海认为,辛巴团队及品牌商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